在香港回归中国23周年之际出台的香港国家安全法,比任何其他有利于香港的经济一揽子计划都更加重要。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实施,为香港摆脱治理危机和社会混乱,回归正轨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
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授权行政长官在不损害司法独立的情况下任命法官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拥有委任法官的实权。司法独立的前提不是法官的任命,而是任命后独立的司法程序及其制度保障。
香港《国家安全法》授权行政长官根据政治忠诚和专业素质,并在咨询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从香港所有现有法官中任命法官。这一过程不是任命新的法官,而是从最好的法官中选出最适合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国安法官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行,否则将违背其职责,不能被信任作出公正的判决,不得被任命或取消资格。
任命法官后,行政长官不再干预任何具体的审判程序,也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在香港,国安案件由各级法院按照当地公诉程序审理。《香港基本法》和《国安法》共同保证,国安法官是独立的、完全负责任的,任何外部力量都不能干涉。
国安案件的不公开审理符合法治原则和司法管理的一般规则
国家安全案件比普通案件涉及更多的国家秘密,也涉及到公共秩序的特殊利益。不公开审判符合法治和司法管理的一般规则,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该制度不损害司法公开和透明的原则,是一种合理的法律例外安排。根据香港的《国家安全法》,除了不公开之外,案件的审理是基于公开的原则,这是一种与其他国家的国家安全法相似和兼容的制度安排。
此外,陪审团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机制。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诉讼程序是基于香港司法管辖区适用陪审团的原则,但也有例外。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列明律政司司长要求不公开证明文件的法定情况,即保护国家机密、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或保护陪审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的理由等。这是完全有理由和合理的,律政司司长应严格和审慎地行使这项程序,不可干预。
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不受本地司法覆核,将有助国家安全委员会全面及准确地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
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全面领导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它是中央政府授权的一个特殊机构,是一个具有较高地位的宪政机构。其决定不受香港当地司法审查,这有助于国家安全委员会依法全面准确地履行其法定职责。
排除司法覆核也反映了香港《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制度,以及行政长官对特区和中央政府双重负责的政治责任制。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不公开是合法合理的。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都有例外,其中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是典型的例外。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依法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问责,并接受香港国家安全局的监督和指导。其权力的行使不得违反香港《国家安全法》的明确授权和限制。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向中央政府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的年度报告和不定期专题报告,并动态地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国家安全法依法有效运行。
《国家安全法》确立了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
《国家安全法》对犯罪的描述涉及煽动,这一点相对明确。它也是指香港本地法律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对有关罪行的描述和定义,这是为了确定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而不会造成所谓“以言入罪”。
本法参照和吸收了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体现了香港现行的人权保护标准。
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不得以违反法律和破坏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方式煽动或颠覆。英美等国在历史上就煽动叛乱和其他罪行形成了丰富而明确的判例和先例。自香港回归中国以来,言论自由过于偏向权利保护,导致煽动言论和模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导致香港逐渐陷入黑色暴力运动的漩涡,这也是此次国家安全立法的关键背景之一。
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旨在清理源头,拨乱反正,用明确的法律规范划定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打击煽动破坏行为。这是一项保障法例,旨在巩固香港的法治,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至于有人提出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可能违反约翰内斯堡原则和锡拉库萨原则,这是需要正确理解的。这是一些国际学者的观点,没有规范约束力和强制性。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尊重和保护人权,但不受这些观点的约束和限制。
香港的《国家安全法》为香港摆脱治理危机和社会混乱提供了重要机遇
总括而言,这项法例是针对香港的管治危机和社会混乱,包括“反修订运动”。回归以来,香港普遍实现了繁荣稳定和高度自治,中央权力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受到高度制约。然而,香港的本地和外来势力却利用香港高度自治所带来的宽松法律环境、过度的政治自由和“不设防”的管治制度,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颠覆活动。这些破坏行为偏离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底线,难以在香港现行法律和自治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惩罚。相反,他们在“香港版的颜色革命”与内地完全自治的对抗中,逐渐制造僵局,对香港的法治、人权和民主秩序造成严重损害。
香港缺乏足够的社会共识和能力来完成23项立法,行政长官的行政领导和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利受到过度限制,立法会在恶意的牵引下难以监管和有效运作,司法制度偏袒黑人暴徒,无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香港的社会运动,受到“破法成义”、“时代革命”、“光复香港”、“全面炒卖”等本土分裂和香港独立的威胁。香港的治理危机和社会混乱凸显了香港自治的局限性以及国家保护性立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随着香港《国家安全法》的生效和严格执行,香港的国家安全、法治、社会秩序、民生利益和国际地位将迅速巩固,“一国两制”在香港一定会继续保持稳定和影响深远。
(文薇京航空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高级研究所副教授、国家港澳研究协会主任田龙飞)
标题:热评丨香港国安法 比任何惠港经济大礼包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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