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令
12号
为确保物流配送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交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确保公路交通畅通、保障人员和车辆正常通行的有关精神,根据《浙江省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指示:
1.有通行证的物流运输车辆人员的温度测量如无异常,无通行证的车辆人员的温度测量如无异常,应迅速放行,不得采取妨碍物流畅通的措施,不得阻拦或劝说货运车辆返回。在严格执行体温检测并在整个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戴口罩)的前提下,所有卡点应在控制下允许进入,不得堵塞。
二、所有来自疫点(后)重点区域的物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随车人员,不得参与装卸,在作业过程中不得与他人接触;所有物流运输车辆在往返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防疫和消毒措施。
三、境外物流运输车辆和人员装卸物料完成后,原则上应每天返回,卡点按照相关防控规定予以发布;对于那些需要过夜的人,当地企业必须负责实施预防和控制措施,安排单独用餐,不与他人接触,并保护自己。
第四,前往我市重点疫区的物流运输车辆和人员路线应相对固定。原则上,人员返回后不采取隔离措施。7天内,所属企业将负责安排单独的食宿,不回家,不与他人接触,生活场所和日常用品应每日消毒(7天内再次承担运输任务,返回后重新计算)。
5.在保护好的前提下,允许快递人员进入社区(村),快递和外卖以非接触方式配送。物业公司、社区和村委会配合配送企业落实好仓储场所。
六、物流配送企业承担主要责任,从外地进入我市的物流运输人员,应如实反映情况,坚决杜绝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企业和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规定纳入公共信用记录。
七、地方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物流运输企业复工审批和服务工作,确保运输先行、物流畅通、市场稳定。
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
2020年2月14日
标题:嘉兴市冠状病毒肺炎防控领导小组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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