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口罩综合管理的指导意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

口罩是最基本的防护装备,对防止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防疫期间口罩的整体管理,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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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坚持在全省下一盘棋。加强省级统筹和职责分工,落实国家统一部署任务。建立日常调度制度,对医用口罩等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和统一调配,稳定市场供求,稳定公众预期,稳定社会秩序。省领导小组医疗物资保障组负责医用口罩的整体防护,生活生产组负责民用口罩的整体防护。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拦截或调用口罩等医疗急救防控材料。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按照纪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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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医用口罩的供应和发放。省经济和信息部负责医用口罩的供应,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确认需求。突出重点保护和储备使用。按照“三个优先”的要求,优先保障一线医务人员的需求,优先保障公安、交通、网格化调查等基层一线人员的需求,优先保障公共场所服务窗口人员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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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民用口罩的供应秩序。建立统一管理、条块分割、属地负责的供应保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确保辖区内永久居民的需求,县(市、区)政府与辖区内企业合作确保员工的需求。省教育局负责确保教学人员和学生的需求。加强返工后返校人员的安全,加强普通民用口罩的基本安全,将廉价口罩等防护用品有序投放社会。及时公开发布市场信息,稳步引导市场预期,避免因不合理发放口罩而导致人群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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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捐赠口罩的管理和发放。各级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收到的非定向捐赠口罩,全部移交同级防疫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和统一部署。定向捐赠的口罩,由接受捐赠的单位使用,多余的口罩移交省级统筹。广泛动员浙商和海外侨胞积极捐赠口罩等物资。加强捐赠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接受、支出和使用的全过程透明、公开、有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及时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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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对面具企业的支持。优先生产医用口罩,全力确保省管重点口罩企业的生产经营。支持其他口罩制造商向国内市场出口,支持民用口罩制造商升级和转向医用口罩,支持有资质的制造商转向口罩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就业、资金、原材料供应和资质等相关问题,确保持续满负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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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绿色通道建设。海关、药监、财政、港口物流等相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口罩等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及时到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开通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的紧急审批渠道,派专人进入企业,全程跟踪服务指导。海关应开设进口防疫物资快速通关专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并在第一时间为相关物资办理通关手续。港口物流部门应准备专用运力和储存场地。商业部门应加大社会采购紧缺医用材料的力度,利用各种进口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加快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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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口罩的科学使用。根据“新型冠状病毒不同感染风险人群保护指南”、“使用肺炎口罩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指南”、“选择和使用口罩预防不同人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技术指南”等要求。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科学引导不同场所、不同人群选择合适的口罩类型,避免过度防护,实现有限资源的准确投放。严禁公职人员私自占用全省统一发放的医用口罩。除特殊岗位防护需要外,公职人员一般不允许佩戴n95医用防护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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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口罩的质量和价格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口罩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制假、囤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市场秩序。环境恶劣的典型案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公开曝光,以市场主体的名义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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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口罩的经济使用。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普通公民进行科学保护,有效使用口罩,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口罩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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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废弃口罩的安全。疫区、医院和医疗观察点的废弃口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对于普通废弃口罩,科学设置垃圾箱,引导群众规范摆放,加强垃圾的及时清运和集中焚烧,确保废弃口罩的日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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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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