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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九五”期间抗击肺炎疫情的指导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防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保增长、稳企业、防风险、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今天, 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做好肺炎疫情防控和支持全省土地利用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创新性地提出六项措施,有效消除因疫情影响导致土地使用企业无法履行出让合同的违约风险,有效减轻土地使用企业的经济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如土地已出售,且2020年1月23日(含)后签订《合同确认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投标人可申请延期签订。推迟签署时间,疫情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土地交易确认书》;根据疫情情况,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
二、如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1月23日(含2020年1月23日)后支付土地出让金,受让方可申请延期支付。延期天数从2020年1月23日(含)至疫情消除日(含),加10天。
第三,对于交付的地块,土地使用单位可以申请延期开工或竣工。申请延期开工或延期竣工的期限原则上视疫情情况不超过三个月,由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根据土地使用者复工情况决定。
第四,经县(市、区)局(分局)集体审议,网上交易可以终止或暂停,待疫情消除后,按有关规定重新上市或继续上市。
五、2020年1月23日前(不含)发生违约的,在疫情期间不计算违约责任。
六、疫情消除日期是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限制人员流动和项目开发建设的日期。
投标人、受让人和用地单位所在地疫情消除日期晚于土地占用地的,以投标人、受让人和用地单位所在地疫情消除日期为准。
标题:共同战“疫”!嘉兴出台支持用地企业稳定发展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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