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该决定于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做出决策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该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2月8日,在浙江省第十三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作了专题发言。
特殊时期的必要行动
“这是非常必要和非常及时的。”谈到《决定》的颁布,从我省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流动人口多,在湖北特别是武汉经商的浙江人多,在我省工作的外省人多,确诊病例也多。同时,地区差异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目前,浙江正处于“防输入、防扩散、防扩散”的关键时期,正值大量各类人员节后返乡、企业即将返岗的重要时期。
从疫情防控形势看,这也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要求。疫情防控越是有力,就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总书记要求全面提高依法防控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旨在为确保中央和省两级委员会重大疫情防控部署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为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提供法律依据,凝聚社会共识,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从而有效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坚决打赢关系全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紧急措施的临时授权
《决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情况作出的,针对性是其鲜明特征。
《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从法律规范上明确了政府的职责和要求丁祖年介绍说,《决定》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大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统筹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协调好返岗、返工、返校的“三个回归”, 充分发挥“浙江政府钉”平台的作用,加强业务协调,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提供网上政务处理服务。
此外,鉴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临时紧急行政措施的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地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制定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授权是为了防疫和控制的特殊需要而临时设立的。丁祖年特别指出,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必要和适当”的原则,谨慎使用,不能互相加重。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总是相辅相成的。为了更好地调动社区和群众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渡过难关,齐心协力,打赢抗击疫情的战争,《决定》明确规定了单位、社区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个人来说,他们应该做好自我保护工作。进入公共场所,应自觉佩戴口罩,并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治疗等防控措施;各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加强防控工作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和重要设施,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空航空、铁路、轨道交通、长途客运、水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机场、车站、码头、服务区等场所各项防疫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自治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和卫生提示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并及时收集、登记、核实和报送相关信息。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此外,《决定》还强化了疫情防控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调对隐瞒疫情历史、在重点地区旅行、接触病人或疑似病人、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的个人,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它还规定,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收集其不可信信息,并依法采取纪律措施。(浙江日报记者何素明)
标题: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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