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法律,同舟共济
坚决打赢抗击疫情的战斗
建议
近年来,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形势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命比泰山更重要,疫情是一个命令。为此,嘉兴市司法局和嘉兴市普法办公室向全市人民提出:遵纪守法,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配合政府防疫工作是我们的法律义务
要积极支持、配合和服从防疫工作的发展;不隐瞒疫情;自觉停止探亲访友;自觉外出做好安全防护;理性消费不会人为地在市场上制造恐慌气氛。
——我们有责任不传播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
通过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不要传播谣言,不要相信谣言,不要传播谣言,建设和谐清晰的空网络,建设美好的嘉兴命运社区。
——广大法律工作者有责任带头遵纪守法
法制工作者要有必胜的信念,敢于承担责任,做好事,带头遵守有关规定,主动普及法律,依法有序地指导防疫工作的开展;勇于批评,及时打击谣言和流言。
嘉兴市司法局、嘉兴市普法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防疫法律知识五题
问题1:制造和传播谣言你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编造和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构成编造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个问题:隐瞒或不报告疫情,你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按要求进行预防、控制或预防,采取不当控制措施,隐瞒不报,不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和命令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扩大或者疫情、灾情恶化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个问题:在防疫和控制期间,你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来推高价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突发传染病防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了国家防疫期间的市场运行和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非法经营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个问题:如果病人在隔离期间拒绝配合管理和控制治疗,擅自逃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防治措施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有或者疑似有病毒感染症状,擅自失控,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人们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抗拒隔离,则被怀疑构成妨碍公务罪。
如果公民实际携带病原体,正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病毒,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但不服从政府控制而擅自逃离,则涉嫌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个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政府征用怎么办?
答: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中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赋予人民政府临时征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予以配合。
标题:遵纪守法 同舟共济!嘉兴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发布最新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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