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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高年度报告法律效力的门槛或标准。例如,应规定年度报告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宣布为真实,并同意发布,并由股东大会审查和批准。
熊金秋
在最近召开的第一次康德股东大会上,大股东康德集团对全部10项议案投了反对票,导致全部议案被否决,其中一项议案是《2018年度报告及总结》议案。然后问题来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笔者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分析。
首先,年度报告在发布前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查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4条规定,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这表明,董事会的审议和批准是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或必要条件。
第二,年度报告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仍然相当模糊。2016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第五项为“公司年度报告”;似乎可以理解的是,如果年度报告要由股东大会审议,就应该通过普通决议,但是否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和批准就不得而知了。笔者倾向于认为,法律法规似乎并没有强制要求年度报告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当然,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一般会将年度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年度报告是在实际控制人同意的情况下编制的,在股东大会上不会自我否定。*圣康德可以说是一个特例。
根据上述分析,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如果公司的年度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无法公布年度报告的信息,甚至连投资者都难以看到草案。
第二,公司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即使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大部分董事也表示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少数董事不同意发表年度报告,只要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就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是否通过不影响年度报告的法律效力。
有了这些结论,圣康德的年度报告就被股东大会否决了,它是否会被摘牌自然会得出结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的,将实施退市风险预警;如果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没有披露,将被暂停;如果在接下来的两个月内没有披露,上市将被终止。由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将被视为已披露,因此圣康德不会触及退市红线。
《圣康德年报》需要重新编辑吗?由于年度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重新编制尚不明确。这封信似乎可以通过继续编辑并允许大多数股东同意来增加。但是,无论年度报告是经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不意味着小股东默许大股东和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放弃其民事赔偿责任。现实中,即使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果存在财务舞弊,仍会追溯重述,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也不会减少。
当然,上述分析是笔者基于当前的法律和监管环境而做出的,笔者并不认为上述制度安排是完善的。目前,由于证券市场监管严格,越来越多的董事、监事和大股东担心法律责任,所以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上非常谨慎,要么不忠实,要么投反对票。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严格的监督产生了威慑效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形成了年度报告的法律效果。
笔者建议提高年报法律效力的门槛或标准。例如,应规定年度报告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声明并同意发布,且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当然,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被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应回避投票,因为年度报告涉及其相关信息,即相关提案应被剥夺投票权。
(作者是资本市场政策专家)
标题:年报被否 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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