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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波·李云

在多哈回合中,世贸组织在几项协议中呼吁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一般来说,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是对发展中成员的单方面优惠待遇,这主要体现在非农产品、农业和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领域。长期以来,发展中成员一直抱怨他们没有从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中获得实际利益,因为世贸组织没有具体实施该条款。上述事实使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同时感到不满。对于发达成员,它们可以提供技术援助,但发展中成员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例如,欧盟现在主张,渔业补贴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必须基于不会造成过度捕捞的前提。对于发展中成员来说,他们不希望特殊和差别待遇成为一纸空文,而是要求发达成员给予他们援助或优惠待遇。从世贸组织改革的现状来看,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实际上不利于绝大多数世贸组织成员,包括美国、欧洲和发展中成员。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世贸组织成员来说,在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上,更合适的改革路径是明确给予优惠措施的标准,并结合具体问题给予符合条件的成员优惠措施。据估计,发展中成员希望自己能够单独获得大量优惠待遇的好日子将一去不复返。

世贸组织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改革

就目前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化而言,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改革措施:

为发展中成员设定明确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具体措施是确保成员的经济发展目标,辅之以相应的实施机制。对特殊和差别待遇地位的承认将更加严格。我们可以做出如下猜测:我们将评估是否结合具体的量化指标,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给予特定成员优惠待遇,而不仅仅是规定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

世贸组织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改革

应结合世贸组织当前的问题,规定特殊和差别待遇。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可以体现在渔业补贴、电子商务、竞争中立和其他问题上,在上述问题上可以为发展中成员规定更长的宽限期和更多的豁免补贴。以正在进行的渔业补贴谈判为例,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发展中成员在渔业补贴领域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具体而言,它可以为发展中成员提供更长的宽限期和更灵活的纪律,在不造成过度捕捞的情况下为渔船建造提供一定的补贴,并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其渔业。

世贸组织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改革

就中国而言,中国目前在渔业补贴问题上的立场更接近于发展中成员,这可能不一定符合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及其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目前,中国不再像缅甸那样依靠渔业发展自己的经济。主张加强纪律以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在特殊和差别待遇问题上建立明确和可执行的机制是合理的。

标题:世贸组织对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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