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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90年代以来,生态、生命和经济等应用伦理学学科的兴起可以说是中国现代伦理学迅速发展史上的大事。 这种迅速的发展既适应了改革开放后生活实践的要求,也改变了曾经存在的伦理学研究的单一模式。 特别是应用伦理学本质特征的争论,进一步拉近了中国和欧美伦理学研究的距离:经过争论和交战,关于应用伦理学是“基本价值观还是程序做法论”,其首要任务是“达成共识”还是“反思共识”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传统的研究没有欠缺。 例如,以前的讨论归根结底是从伦理学面临的现实挑战的立场出发的,对社会和学说的历史起源不够关注。

【时讯】学说史中的应用伦理学

一般来说,现代西方伦理学界将伦理学主要分为四种类型,同时也被中国伦理学界所接受。 第一,记述伦理学对现有道德进行尽量正确的经验把握和记述,与道德心理学、文化人类学、道德社会学交叉。 第二,规范伦理学的论证和批判道德,重构现有道德,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 被称为狭义的“应该伦理学”(规范论),只研究正确的规范大致存在问题。 广义上也包括幸福论引导“追求伦理学”的德性论的好评价问题。 第三,为了更好地理解道德和伦理言论和论证的逻辑、意义和实用结构,元伦理学反思道德和伦理,表明道德是反省对象,不要像经验(自然)科学的对象那样被研究。 第四,应用伦理学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实际上被列为独立的类型:应用伦理学本质上改变了公众对伦理学的感情,扩大了其主题范围,促进了关于道德哲学基本问题的一系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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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伦理学这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别,中国学者通常从静态结构的角度理解,认为它们可以组合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 例如,一位学者说:“试图把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结合成一门科学。” 或者认为它们之间有互补的关系,可以分别为应用伦理学的道德论证提供依据。 但是,伦理学的类型划分的理解除了静态结构的观点以外,还应该有动态历史的观点。 因为在西方伦理学的历史中,首先出现了属于广义规范伦理学的古代德性论(亚里士多德),接着是近代狭义的规范伦理学(契约论、功利主义、义务论),还有现代的元伦理学(摩尔)和记述伦理学(韦伯斯特),最后是现代 这种具有不同主题的规范伦理学、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和应用伦理学的先后登场,首先有西方知识谱系上的依据:伦理学与古代作为哲学一部分诞生的近代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一起从哲学中逐步分化出来。 现代语言学、逻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的进展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飞跃进步。 但是,必须观察。 除此之外,还有更重要的社会根源:随着西方社会从古代到中世纪和近代以及现代的迅速发展,伦理学必须面对不同的生活现实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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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亚里士多德的任务是探讨在整个希腊城邦中,人们需要如何以更好的方式形成共同体的生活,市民为此迅速发展什么样的能力(德性)。 这里的城邦是范围小、具有封闭性质的共同体,作为伦理机构明确,有真、客观、共同的善。 因此,给公民规定“美好生活”的德性伦理学满足了当时城邦的道德要求。 西方基督教中世纪社会和国家的状况基本相似。 这种德性论的论证方法是客观宇宙论,从某种外在人类的存在(宇宙、上帝)的记述中直接推论道德规范。 近代以来,在西方社会,随着国家被理解为“公民利益的集合体”,关于“美好生活”的评价和道德正确的规范在这两个问题之间日益分化,同时与关于“美好生活”的观念多样性和国家权威的世俗化联系在一起。 面对这一现实,伦理学必须探讨如何和平公正地处理由此产生的价值和利益冲突问题。 这样,道德上的正义问题优先于追求善的幸福论问题,而不是个人的德性,主体间的规范(如何确立正义的社会制度,以及个人在社会上如何公正地行动)成为伦理学反省的中心。 作为西方狭义规范伦理学的“规范论”就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这个规范论的论证方法是主观人类学的,根据某人的特征和本性(感性、理性、活动等)推论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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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西方加速的社会变迁侵蚀了以前流传下来的价值观,宗教作为道德权威的衰退,大众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自然环境的破坏,科学技术引起了新的行为行业和可能性的形成,这些要求伦理反思。 由此,人们对规范伦理学的兴趣也提高了。 但是,在伦理学本身的范围内,自19世纪后期以来,尼采和弗洛伊德的道德批判、达尔文的进化论和现代社会生物学、历史主义哲学和道德论、文化人类学和记述伦理学等,这些冲击使西方道德大为相对化。 根据原伦理学的研究,无论是古代客观宇宙论的德性论,还是近代主观人类学的规范论,其演绎性论证的做法,只是代表了论者个人的道德观念,不能提出所谓的“客观、普遍、必然”的道德律,这些道路 这表明“最高价值无法论证”已成为西方社会及其伦理学家的普遍共识,必须探索新的伦理思考和论证方法。 在这个社会和理论的背景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伦理学的讨论开始集中于在不损害世界观和价值多样性的情况下如何承认基本的正义制度。 规范论的讨论一般是什么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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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现代道德问题的众多和复杂,在应用伦理学的框架中,人们越来越重视有关具体行为行业的普遍道德评价问题。 作为伦理学的新基本类型,应用伦理学理论不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实践行业。 相反,应用伦理学深入阐明伦理学的观念,鉴于其应用条件重新思考这些观念,也是西方伦理学新思考和论证方法的典型体现。 从社会前提来看,无论是以罗尔斯、哈比马、麦金塔等为代表的规范伦理学,还是各种应用伦理学,都是在上述“最高价值无法论证”的基本背景中形成的。 也就是说,在现代西方社会价值多样性的条件下,没有人对“最高价值”作出普遍、权威和绝对的规定。 对此,伦理学的适当方法只是实现自己的合理分化,把与善有关的最高价值问题留给德性论等道德形而上学来探讨,应用规范论和伦理学来探讨公共生活中的问题,调整多元化带来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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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关于应用伦理学的主题和适用范围,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但以前流传的伦理学的适用范围通常仅限于个人的小行业,应用伦理学并不容易涉及到整个社会的行动。 事实上,从西方伦理学史的角度来看,反而西方伦理学的主题经历了从整体性到分化性的迅速发展过程。 例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既规定了个人的善也规定了国家的善。 基督教道德神学也是如此。 据他们说,个人善与国善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因为这个伦理学也要整体规定个人和国家的善。 西方近代伦理学关于其典型形态,契约论、功利主义显然是社会制度伦理学,探讨的主题是如何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 关于康德的义务论,是个人行为普遍立法的大致问题,为实现人的内在自由而探讨,但他有法律的形而上学,探讨和实现人的外在自由是他的社会制度伦理学。 因此,与古代德性论相比,近代规范论的优势是将制度伦理和个人伦理作为两个问题进行探讨,重点探讨制度伦理。 在个人伦理方面,缩小其范围,不首先探讨个人是如何过“好的生活”(“人”),而是如何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游戏规则”,而不是“自以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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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比起应用现代伦理学,近代规范论的优势是否可以说是在宏观上切实论证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建立社会生活的基础伦理? 应用伦理学是以规范论为基础,探讨“紧迫性”的重大公共生活问题,形成相应的基本共识或共同信念。 关于个人德性、终极关怀等问题,留给各种德性论来处理。 至少这些伦理学的类型互补地关注着现代西方社会的道德生活。 因此,从第一范畴来看,如果德性论的第一范畴是“善”,则应用规范论和伦理学的第一范畴是“正义”,其差异在于两者的论证方法的不同,即主体性和主体间性的不同,以及第一采用范围的不同,即社会生活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用现代伦理学产生的依据是,在现有价值多样性、古代德性论和近代规范论的演绎论证伦理学失去普遍的说服力和约束力的情况下,西方伦理学家为了重建公共道德的生活秩序,确保公民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现代西方伦理学家基本一致认为,只能承认价值的多样性,通过谈判过程达成处理公共道德课题的共识。 但是,关于应该达成的协议的程度,差别很大。 如果自由主义者强调最低的共识,共同体主义者追求最大的共识,生态主义者就提倡反省和批判共识。 另外,在强调权利和义务、程序做法和基本价值、个人和整体等要点方面也有同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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