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田在接受《经济日报》采访时表示,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一国两制”法治建设的典范,这不仅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框架下国家安全属于中央的原则,也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香港的综合治理与特区高度自治的有机结合。实现了体系中“一国”与“两制”的互联互通,凸显了“一国”塑造和维护“两制”的能力,全面准确地展示了“一国两制”的法律基础和制度风貌。同时,该法也有力地反击了香港反对派和西方反华势力坚持反对“一国两制”、反对宪法和基本法的错误法理,使“一国两制”回到了初衷。

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展示“一国两制” 应有的法理基础和制度风貌

香港《国家安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法》是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的。田龙飞说,香港的国家安全法首先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的国家立法,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国家安全风险,完善“一国两制”的制度。第二,香港的《国家安全法》也是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基本法》的一部分,而《基本法》是与香港《基本法》的23项立法齐头并进的。「国家安全法不能取代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也不能凌驾于基本法之上。它是根据《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所确定的香港作为中国一部分和地方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并结合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情况和在维护国家安全事务中构建具体体制内涵的需要,通过法律规定来体现。中央政府的直接立法不影响,甚至不需要香港在本地完成23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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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说,全国人大在作出有关决定时,也是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这一权力的,这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是《国家安全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田同时表示,“中央政府有权在香港出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新情况时,有针对性地修改现行法律,而现行法律无法应对。法理学和制度根本没有问题。特区政府仍有宪法责任完成《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除了香港《国家安全法》所针对的4项罪行外,还有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地方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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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由于反华势力和外来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和干涉,香港一直未能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履行其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和立法义务。正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存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才为外来政治势力干预香港内政提供了机会,也让香港内部的激进政治势力肆无忌惮地与外来政治势力深入互动,对香港社会和人民生活造成极大的伤害和创伤。田说,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改变了这种状况。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了国家安全局,加强香港在法治下应对极端挑战的制度控制和惩罚能力,不仅堵塞了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也保障了香港公民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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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西方政客诬蔑香港国家安全法,诬称其“剥夺香港人的权利和自由”、“破坏香港的普通法传统”,田龙飞批评说,这些“诬蔑”背离了正确的法律和专业轨道,成为“条件反射”的反对意见。真正摧毁香港高度自治和自由的是当地的极端势力和外来干涉势力。《国家安全法》的实施,将有效地打击香港的混乱势力,消除长期以来西方反华势力对香港的非法渗透和破坏,从而恢复香港的正常秩序,保护每一个爱好和平、遵纪守法的香港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每一个来港的国际投资者和游客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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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香港国家安全法的过程中,应注意尊重和吸收香港的人权标准和法治标准,特别强调与香港实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相结合,特别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则。”田说,香港的国家安全法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精神,是对“一国两制”制度的完善,也为从国家层面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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