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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包括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风险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 其个人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应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这项政策将有助于减轻合伙风险资本基金的自然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普华永道的金融行业税务和商业咨询服务合伙人康杰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通知中明确指出,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之一: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年度总收入核算,并对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从基金应分享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按照“经营收入”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所得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或按风险投资企业的年度总收入计算后,3年内不得变更。
康杰表示,在选择征税方式时,建议合伙人结合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收入、管理费及其他经营费用,评估两种征税方式的税负成本,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征税方式,规划项目退出时间。此外,基金在设立阶段还可以考虑结合自身的投资方向,争取按照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备案,并增加税收处理的灵活性。
标题:四部门出台创投基金个税细则 可选择按20%税率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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