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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就有关初始业务的一些问题发布了50条解答,涉及在发行人申报前或审计期间发生质押或冻结股东权益或诉讼仲裁等不确定事项时如何进行验证和信息披露的说明。
中国证监会表示,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控制权保持稳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发生质押、冻结或诉讼仲裁的,发行人应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充分披露;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充分核查上述情况的原因、相关股权比例、质权人、申请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情况、质押权利的约定实现情况、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是否存在强制处分股份的可能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的情况等。如果被冻结或有争议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质押股份达到一定比例,且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明显不具备偿付能力,导致发行人控制权不确定,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充分论证并认真发表其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意见。
昨日,中国邮政证券董事总经理兼首席研究官尚振宇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在正常情况下,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质押业务获得运营和生产所需的营运资金。为了避免发现股权质押的风险,从券商的角度出发,限制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比例,例如,质押率超过50%的客户不要这样做;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而言,对于质押率较高的上市公司,当它们跌破收盘线并被关闭时,它们会通过并购进行收购并实现市场清算。
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员赵亚云昨日对《证券日报》表示,申请上市的公司应该尽可能避免股权质押,如果有必要,应该尽力而为。如有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应详细说明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并公布其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免影响申请和发行。
标题:首发企业应充分披露 股权质押等不确定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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