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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小杨
为保险业贡献超过80%保险费的保险中介渠道即将迎来新的准入规定。最近,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行为,防止股东和高管带病上岗,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在征求行业意见。《办法》统一整合了代理、经纪和公开评估的准入要求,加强了对申请人的管理,以负面名单的形式提高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了“准入”。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中介机构不断壮大。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5家保险中介集团公司、240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1550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499家保险经纪公司、353家注册保险公估公司、3.2万家兼营保险代理机构和22万多家代理网点。据统计,目前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超过800万人,专业机构销售人员334万人,经纪机构23万人,公估机构2万人。这意味着到2018年底,中国各类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已达1200万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表示,《办法》实施后,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将迎来新的参照目标。保险中介市场准入还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体系。因此,在审批过程中,由于外部事件等因素的影响,审批往往会在某个时间中断。该《办法》的颁布将使市场准入制度化、规范化,下一步中介审批将进入“正常轨道”。
市场准入有望实现标准化
在采访中,几位保险中介高管告诉记者,保险中介已经具备了市场准入的标准,这也预示着更多的市场参与者将进入。
具体而言,《办法》明确了“风险测试”的要求,即识别是否存在利用保险中介机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检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格分离,实现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全面评估风险状况。
其中,《办法》中的市场准入问题不仅包括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设立保险中介集团(控股)公司许可证、保险公估业务备案,还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批。同时,《办法》还对注册资本、股东资格、股东条件进行了细分和明确,并提出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人选。例如,对于注册资本,建议“全国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区域性保险专业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的要求,“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需的营运资金,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同时,在金融机构监管更加严格的背景下,《办法》对中介高管提出了禁止性要求。例如:违反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良行为,不满5年;违反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或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不满3年;他们没有资格成为保险中介的高级管理人员。
严格监管已成为行业趋势
随着我国保险中介的发展,保费收入已经成为行业的主力军。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37万亿元,占全国保费收入总额的87.4%。其中,财产保险费收入为0.95万亿元,占同期全国财产保险费收入的77%;个人保险费收入为2.4万亿元,占同期全国个人保险费收入的92.3%。从不同渠道来看,保险专业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0.49万亿元,保险兼业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7万亿元,营销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保费收入总额的12.7%、27.7%和47%。
由于从业人数多、从业人员多,中介混乱一直是近年来监管的重点。自2019年以来,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的通知》、《关于清理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执业注册数据的通知》、《关于清理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执业注册数据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按照银监会“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整合以往众多银保渠道监管文件的基础上,对我行兼业代理机构的准入与退出、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体系等提出了系统要求,着力解决误导销售、违规支付手续费等突出问题,实现对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全过程监管。
显然,全面规范银保渠道是银监会2019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2019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会议也明确提出了“以银行机构为突破口,加强保险机构规范运作”的工作方案。
行为监督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起点
数据还显示,网络保险投诉近年来增长迅速。2018年,涉及互联网保险的投诉超过1万起,同比增长121%。涉及的一些问题与第三方平台有关,包括误导销售、信息安全、资金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能力不足、第三方平台非法代理保险业务等。
不久前,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指出,目前保险技术存在一些潜在风险。今后,监管部门将重点发展网络保险,及时更新网络保险监管措施,并尽快征求社会意见。姜波认为,网络保险渠道监管的思路有四个方面:全面规范网络保险的渠道销售;系统完善银行业代理保险业务监管;大力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监管;保险公司中介渠道和管理清晰完整。
姜波表示,过去监管部门更注重机构监管,但现在,行为监管已成为一个重要方面,所有中介业务行为都应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从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理的角度来看,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更多的责任。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间接管理,增加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是国际保险监管的普遍做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两个方面。提高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和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切入点。”江波说道。
标题:中介强监管渐行渐近 三大主体准入将迎来统一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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