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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进步使现代人的生活更加方便。科学技术没有错,但在别有用心的人手中,这种便利也可能成为一种风险。
日前,中国判决文件网公布的一项判决显示,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原账户经理张静利用职务之便,将该行一家发展基金公司的离岸账户中的345.20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30.62万元)资金改为自己的密码。
最终的判决结果表明,张静的法律观念是薄弱的。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他利用自己的地位非法将客户的钱据为己有,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他被判处12年监禁,并没收了20万元财产。
伪造申请修改客户网上银行密码
显然,这是客户的网上银行密码。银行职员张静是如何修改它的?
原来,2016年9月至11月,张静利用其在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担任公司账户经理的职务,提交了虚假的《境外客户信息、网上银行、银信通变更申请》,修改了该行的客户密码,将该行在某发展基金公司的境外账户中的3,452,033美元(折合人民币23,306,200元)据为己有。
根据判决,“离岸客户信息、网上银行变更申请、银信通(公司用户)”、“银行离岸业务网上银行客户申请表”、“离岸业务网上银行服务合同”等证据均可认定张静的犯罪事实。
北京一家股份制银行的企业业务经理向《全国商报》表示,根据其所在银行的规定,运营商有必要通过电话为企业客户核实网上银行或修改网上银行相关信息,并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及经理身份证、公章、财务章、个人姓名章等资料。上述人士指出,离岸账户确实很特殊,可能会出现上述印章无法签发的情况。“如果离岸账户涉及变更,我们将保留董事和其他客户授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
然而,在张静试图盗用客户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后,另一名被告宋博将上述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协助张静进行多次转账。根据判决,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酒店住宿登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汇率证明(港股03988)、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了上述行为。
被告不同意对犯罪行为的定性
一审宣判后,张静和宋波均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过重。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认为,原判决在张静和宋博的行为上犯了质的错误,张静与宋博共同从一家基金有限公司窃取资金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张静的行为应该构成占领罪还是盗窃罪?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确定这两个问题的属性。
首先,基金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可以认定为银行财产,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第二,张静非法转移基金公司账户资金的行为是否利用了其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要求。
针对第一个问题,二审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是单位财产,不仅包括单位的全部财产,还包括单位依法占有和保管的财产。存款人在银行存款时,与银行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将资金存入存款人的账户。因此,事件发生时基金公司在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认定为银行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要求。
在回答第二个问题时,张静是事件发生时北京一家银行分行的公司账户经理。尽管她没有根据自己的职位直接监督、管理和处理客户离岸账户中的资金,但她有权代表客户保存、审查和向上级银行提交离岸账户网上银行变更申请。她利用该权限向上级机关提交了虚假的“离岸账户信息、网上银行和银信通变更申请”,从而获得了基金公司离岸账户变更网上银行密码的权限,进一步控制了离岸账户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损失与张静的职务行为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静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利用了他的职务,而不是他的工作,应当追究他的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显示,张静利用其银行职员的身份,将本单位的钱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他的行为构成职业侵占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宋博知道,从张静的罪行中获得的钱仍然被转移,而且情况很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的,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张静被责令退还人民币2330.62万元,并退回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标题:银行员工私改网银密码 侵占客户钱款23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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