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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孟、实习生马迪)继2017年中央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进行修订后,中央银行近日再次开始对《办法》进行修订。5月7日,央行官方网站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众咨询通知。《今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关于其他动产担保交易登记的参考条款已被添加到新修订办法的补充条款中。此外,注册协议上传要求被取消,注册期限被缩短。

登记期限下调 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就新内容而言,首先,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制度(以下简称“登记制度”)中,其他动产登记和权利担保应参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执行;二是对《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界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动产和权利担保包括各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交易形式,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在动产和权利中,并规定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或履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质押和仓单质押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期限下调 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金融监管研究所研究员许表示,新的内容意义重大。目前,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法定登记机构,但除了股权和知识产权外,没有统一的动产和权利质押的法定登记机构。如果无法申请统一登记,这些资产很难质押融资,因为从质权人的角度来看,没有公开的渠道可以查询这些资产是否有其他权利负担。就名称而言,登记制度的登记范围不仅仅包括应收账款。事实上,登记的租赁、库存、保证金质押等。以前也进行过,但没有发布明确的规定。这一次,央行打算参照相关规定明确这些动产和权利质押的登记适用,这样至少相关权利的登记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法规依据,相关质权人在登记时有最基本的依据。

标题:登记期限下调 央行拟修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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