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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必须按照条例缴纳公司所得税。 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征税所得额。 而且规定的纳税人收入总额所包含的范围。
旧税法: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价格、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是应纳税的收入额。
新税法:公司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征税所得、免税所得、各扣除及允许填补的上年度损失后余额,作为征税所得额。 公司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是收入的总和。 也规定了收入总额中包含的范围,列举了3个不征税的收入。
(二)进一步确定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旧条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获得收入相关的价格、费用和损失。 制定了支付利息、员工工资及其附加费、公益性捐赠(年应纳税收入3%以内)的扣除标准。
旧税法: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企业每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价格、费用和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公司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来源于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金,汇总纳税时,允许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收入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税法:公司实际发生的与收入取得相关的合理支出,包括价格、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制定了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折旧、公益性捐款(年利润总额12%以内)、销售库存(转让资产)的扣除标准。
(三)大幅度变更了税后不得扣除的项目。 表现在“三增”、“二合”、“三间拔”中。
增加“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公司所得税”、“未确定的准备金支出”三项旧条例的“违法经营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和“各税收滞纳金、罚款和罚款”两者的匹配为“税收滞纳金” 去除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人、开发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赔偿的部分”三种支出。
四、税收优惠
旧条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给予一定减免的纳税人,在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可以给予一定的减税。
旧税法:对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公司实施“免二减三”。 在边远地区规定了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的公司所得税优惠、外国投资者红利所得再投资退税、满足一定条件的所得项目所得税免除(减税)等优惠。
新税法:国家对支持要点、鼓励快速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公司所得税优惠。 规定免税收入的项目、公司免税收入项目、加法扣除项目等。
标题:【时讯】新旧公司所得税法之比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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