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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颁布。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核心要素,民间借贷利率是《条例》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条例》明确规定取消以24%和36%为基准的“二线三区”,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
专家认为,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有利于国家和人民,这不仅有助于减少涉贷纠纷和涉贷违法行为,也有助于引导融资成本的降低,进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
有效减少贷款纠纷
私人贷款利率的最新“保护线”是什么?中国人民银行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根据这一计算,经调整的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每年15.4%。
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内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线”是“二线三区”模式,即如果贷款人起诉借款人支付利息,将被保护在年利率的24%以内;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年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干涉;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将被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额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晓荣表示,民间借贷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民事主体,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在初步调查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民间借贷’名义向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有很大意见,这种行为容易与‘常规贷款’和‘校园贷款’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当地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何小荣强调,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导致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还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设定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通过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来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引导降低融资成本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限度有多合适,为什么选择“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四倍”作为标准?
"如何确定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确很复杂."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利率过高,借款人难以偿还,这将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如果利率太低,贷款人的积极性不高,这将导致融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郑表示,最新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厘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私人贷款利率的司法保障上限,将有助市民理解和接受这个标准,亦反映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这一标准接近大多数国家。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郑对说道。
何小荣进一步指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能尽可能低。可以说,《条例》是吸收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分母,更符合中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金融和资本市场应服务于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从中长期来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的活力,将有助于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并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私人借贷与中小企业密不可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调,是恢复经济、保护市场的重要举措。”何小蓉说:
夯实健康发展的基础
从长远来看,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和民间借贷的稳定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信用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将逐步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将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扩大而逐步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创造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何小蓉说: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吴文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利率长期处于低位的大环境下,适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贷款合同,利率的高低实际上是没有问题的。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私人贷款往往是有风险的,所以贷款人要求的利息很高;另一方面,在高利率下,按时还款的借款人相当于恶意违约的借款人的购买订单,这也造成了市场的反向淘汰。”吴文峰说“融资难”和“融资贵”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一步畅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金融技术,最终让民间借贷在资本市场发挥更好的作用。
标题:人民日报海外版: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为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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