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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朱少勇
中国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四部委昨天联合发布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对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间和备案程序提出了明确要求。本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新《证券法》调整了证券服务机构准入审批的监管制度,明确了从事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咨询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规范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行为,新《证券法》还明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经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的信息,《备案条例》的制定遵循了三个思路,包括:明确证券服务机构“后备案”和“告知备案”的性质,不设定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前置条件;坚持简化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规则+附表”的形式,提高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科学设计备案材料,避免增加证券服务机构的负担;兼顾不同类型证券服务机构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备案要求,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备案条例》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间和备案程序,并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据介绍,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中国证监会开发了备案信息采集系统。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该系统提交电子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还将通过监管规则应用指南,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备案的程序规范和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自今年2月29日起,中国证监会就《备案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在征求意见期间,中国证监会共收到71条有效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条例》的相关表述。
业内人士表示,对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管理,是落实新证券法、获取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加强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开展风险监测和预警,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也是一项基本安排。《备案条例》的实施将有效规范证券服务机构的备案行为,充分发挥备案管理的重要作用。
标题:证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文: 证券服务业务一个月后启用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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