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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和适用范围是实施电子商务法的前提,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的立法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法》第2条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具体来说,它是从技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法律属性三个维度来界定的。
(a)互联网和其他信息网络
“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络、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它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来定义电子商务在信息网络而不是互联网中所依赖的技术。它不仅关注网络技术的现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网络技术和应用的未来发展。因此,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移动社交圈、移动应用商店等进行的商业活动。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二)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销售商品包括销售有形产品以及无形产品,如数字音乐、电子书和计算机软件拷贝。技术交易,无论是技术转让还是技术许可,都属于销售商品(数字商品)的范畴。因此,技术交易也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提供服务是指提供在线服务,如在线游戏;或者在网上签订服务合同,在网下履行,如滴滴打车、网上租赁、网上旅游和家政服务。此外,支持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的相关服务,如电子支付、物流快递、信用评估、网上商店的装修设计等。,也应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3)商业活动
商业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持续商业活动,即商业活动。它是否是“商业活动”主要取决于行为的主观性,也就是说,目的是为了获利,而不管结果或事实是否有利可图。因此,即使电子商务运营商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免费的,只要他们有盈利的目的,他们就应该被视为电子商务。“管理”的法律属性是电子商务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区分其是否构成电子商务活动的关键因素。自然人利用互联网临时或偶尔出售不具备商业属性、不属于电子商务范畴的二手商品和闲置商品,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自然人继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牟利,则应将其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二,电子商务的延伸
电子商务的延伸是指电子商务的范围。
(一)判断标准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只要一个环节是通过网络完成的,就可以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具体来说,《电子商务法》适用于在线链接,而《电子商务法》以外的法律也适用于其他链接。
鉴于服务种类繁多,差异巨大,《电子商务法》只对普遍提供服务和相关支持服务进行了调整。考虑到监督管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金融产品和服务、简单信息发布(如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和问答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播放音像节目、网上发布以及其他与内容管理和思想安全相关的服务等特殊类型的服务不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中的电子支付仍然适用《电子商务法》;电子图书、数字音乐、数字电影或在线播放等内容服务的交易链接仍然适用于《电子商务法》。
(2)电子商务的新形式和新模式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为电子商务创造了丰富的应用场景,催生了新的营销模式和商业模式,包括社交电子商务、实时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和智能零售。这些新的格式和模式并没有改变电子商务的本质特征。
就社会电子商务而言,通过社会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符合“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本质属性,应纳入《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交易所依赖的社交平台是否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考虑:客观上,社交平台是否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第三方”,是否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相关支持服务;主观上,社交平台是否愿意主动管理平台内的交易,例如通过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管理平台内的交易各方。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标准,社交平台才能被定义为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
就直播电子商务而言,目前的主流模式是通过直播平台介绍和宣传商品或服务,然后通过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网站或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对于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持人和经营者来说,如果他们只是简单地介绍商品或服务,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对他们行为的法律规制更多地集中在《广告法》上。
三.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
要理解《电子商务法》的效力,我们应该紧紧跟随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内”。具体而言,中国《电子商务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发生在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交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中国电子商务平台上发生或依赖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中国合法注册),无论双方是否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双方均为外国人,双方均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一方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适用中国《电子商务法》。
(二)交易双方均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即使使用海外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也适用中国《电子商务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三)境外经营者通过境外平台在境外设立网站或向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如果买方或服务接受方是消费者,则应适用中国《电子商务法》,除非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和服务提供地的法律或消费行为发生在境外。如果买方或服务接受方是中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双方可以同意适用中国电子商务法;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境外经营者在介绍商品或服务时所使用的语言、支付方式和快递物流明确指向中国境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即他们有明显的向中国境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意图,则适用中国《电子商务法》。
(四)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规定,中国的电子商务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我国《电子商务法》的适用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还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法律。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6条,跨境电子商务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作者是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标题:《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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