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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通则》要求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具体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他电子商务运营商应适用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般知识产权法。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读

一、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制定保护规则、与权利人合作和实施治理措施。

(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其根本目的是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必须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定水平,不得为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障碍。规则的内容不是简单地重复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要求,而是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平台环境中,并使其具体和详细。

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读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应包括平台内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布通知的内容和程序、平台内运营商实施措施的内容和程序、平台内运营商提交声明的内容和程序、各方的法律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机制等。,并在平台上进行宣传。平台运营商还应建立相关的自动信息系统,接收、传输和处理平台内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通知和运营商的声明。规则中还应明确说明自动信息系统的使用步骤、注意事项和下载方法。平台运营商还可以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规定,知识产权所有者恶意告知平台运营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扰乱正常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双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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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与知识产权和其他各方的合作

《电子商务法》第41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加强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作,包括平台外的知识产权所有者。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应依法平等对待平台内外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不得歧视平台外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设置权利保护障碍。他们应该及时采取措施侵犯知识产权,不应该有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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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仅要加强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作,还要加强与平台内运营商、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还要加强与相关执法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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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知识产权治理措施

《电子商务法》第42-4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在收到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通知后,应当为平台内的相关运营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1.平台运营商采取治理措施。《电子商务法》第42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通知和平台运营商的必要措施。这是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布通知的电子商务平台治理措施的第一步。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对其通知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权利证明和主张的侵权事实。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商在收到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后,可以根据表面证据的识别方法初步确定通知的真实性和索赔的合法性,并根据通知的要求对平台内的相关运营商采取必要的措施,将通知转发给平台内的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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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能以无法判断通知真实性为借口,拒绝或逃避采取必要的治理措施。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损害因此扩大,则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就扩大的损害与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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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人恶意告知,《电子商务法》第42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人发布错误通知,给平台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知识产权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给平台运营商造成损失的,应双倍承担赔偿责任。加重责任条款防止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权利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增强知识产权所有者发布通知的责任感,有助于减少恶意和虚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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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子商务法》第43条规定了平台内运营商终止治理措施的条件和程序,旨在平衡平台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运营商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它加强了电子商务平台上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它敦促知识产权所有者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并将相关争议从电子商务平台转移到正式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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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不对知识产权公告进行实质性审查,也不对平台内运营商的侵权否认声明进行实质性审查,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临时性和自主性的。当被通知平台的经营者提出异议和抗辩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及时寻求正式的法律救济,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并有15天的缓冲期。知识产权人恶意投诉或提起诉讼,继续采取删除、封锁、断链、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故意损害平台经营者的合法竞争利益的,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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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63条建立网上争议解决机制,解决平台内知识产权所有者与运营商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但不得规避或扭曲其依法承担的知识产权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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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公开义务《电子商务法》第44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开收到的知识产权所有者的通知、平台经营者的声明以及处理结果,以确保平台治理的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如果涉及个人信息、秘密信息等内容,平台在发布时可以得到适当的保护,如发布缩略信息或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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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的知识产权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4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责任模式为连带责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平台经营者故意实施和明知实施,即平台经营者“确切知道”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二是平台内的侵权行为是明显的,平台经营者应予以关注,即平台经营者“应该知道”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但对其视而不见,不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如平台经营者销售盗版商品或假冒商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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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还可能隐含第三种情况,即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不容易发现(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改编的相关作品),这是不够明显的。如果平台经营者只有一般过失,他只承担一般侵权责任,不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平台运营人在收到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通知后“知道”平台运营人的侵权行为,且仍未采取必要措施,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平台运营人应对知识产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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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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