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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农村金融服务振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积极探索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淡化农村信用社在人事、金融、业务等方面的行政职能,突出专业服务职能”。这为省联社下一阶段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省级协会改革是近年来农村金融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从2016年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先后提出“开展省级协会改革试点”、“研究制定省级协会改革方案”和“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然而,具体的改革模式和省级协会的未来作用一直相对模糊。除了直辖市更适合统一的法人模式,陕西省率先完成了银行控股集团的组建,控股县级法人机构外,大多数省份对省级协会改革模式的选择仍不明确。在优化省级协会职能方面,淡化行政管理、强化省级协会服务职能的呼声尤为突出,但哪些职能需要淡化、淡化到何种程度,省级协会在实践中也有必要自主探索。
目前的省联社模式源于十五年前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需要。当时,县法人机构综合发展水平较低,风险异常高,治理结构极不完善,省联社利用自身优势重组所有分支机构,化解风险,有效推进农村信用社重组,长期尽职尽责地发挥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作用。截至2018年9月底,全国共有1436家农村商业银行,占大口径农村信用社的60%以上。2017年,各农村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降至3.16%的合理水平,农村信用社(大口径)也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大部分涉农贷款。为了实现所有这些,省级协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15年后,农村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预测,2020年底前,全国共有21个省市将全面完成农村信用社重组;与此同时,金融服务的数字化、情景化和整体观念的转变,使得农村金融不仅满足于对资产规模和合理化风险的追求,还应该在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同时,根据区域需求进行差异化服务。这也对具有引导和协调功能的省级协会提出了强化专业化服务功能的要求。
同样突出的是,县法人机构治理的逐步完善和运行条件的改善,也使得省级协会“自下而上”的编制方式与“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职能之间的矛盾开始显现。这不仅是权力和责任的分配,也是省协会在人事、业务等方面的过度干预。,这可能有悖于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不符合县域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在一些县法人机构不够强大的省份,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事实上,去年在农村金融监管层面,省级协会的职能优化方向是“淡化人事、金融、业务等行政职能”。,并突出了专业服务功能”,已经比较明确。2018年8月,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配合相关银监局对2017年以来内蒙古、江西、河南、广东、四川5个省级协会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了罕见的行政处罚。其中,几个省级协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行政人员未经资格批准实际履行职责”和“越权干预农村合作机构的经营决策”。它违反规定,导致该组织发放大规模、异地和与农业无关的贷款等。同时,规范了信息技术管理、农村合作机构风险处置、农村合作机构支农战略定位和指导等专业服务职能。所有这些进一步表明,省级协会的职能已经优化到需要澄清的阶段。
模式仍是不能统一和规范的内容,需要各省协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探索和决定。虽然这次发布的《意见》仍然没有对省联社的改革模式进行指导,但职能与改革模式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明确提出淡化一些行政职能,突出专业化服务职能,这是省协会改革进程中的一个突破。
标题:省联社职能优化方向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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