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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服务农村振兴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土地股份制、生产托管等多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探索和完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管理模式,提升金融资源承载能力。其中提到的“土地股份”在今年年初以更加规范的态度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2018年底,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了以前仅在部分地区和主体进行土地经营权入股,并明确了基本原则。 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维护各方权益。
事实上,正如《意见》中所提到的,相对于目前更多的以租金为纽带的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土地股份制可以更好地实现流转双方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
一方面,对于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来说,土地股份制可以提供更多的流通模式选择,使农民能够分享产业链的利益,进一步提高财产收入。在近几年的采访中,记者发现,大部分农地经营权的转让租金是固定的,一般是根据当地常见大田作物的亩产值进行调整的。具体价值约为一年每亩1000元,在一些地区,租金提高到约1200元,这是因为农业收入普遍较高或支持贫困家庭。因此,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无法突破,他们无法分享新企业实体的大规模生产和产业转型带来的附加值。因此,两党之间的流通关系很难长期保持稳定。事实上,固定支出不利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农业企业实体的发展。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由于并非所有农业子行业都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收入,规模带来的土地租金、劳动力成本等费用的按期支付可能会导致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在某一阶段面临财务压力,这使得后续的生产扩张和产业整合无法继续。因此,土地股份制带来的流通双方的动态收支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和农业产业的持续规模化经营。
另一方面,动态收入将激励农民积极将土地流转给预期收入较高的生产经营实体,从而增强农村产业振兴的发展势头。在土地租金收入固定的情况下,农民在选择流转对象时不会付出太大的努力,长期外出打工等原因也使他们无法及时了解土地的使用状况,导致部分流转的农地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甚至处于长期被忽视的状态。但是,土地股份制实施后,农民自然会选择与符合自身经营理念、能够带来较高收益的主体分享土地经营权,以提高收入,这将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结合现代生产要素、培育特色产业、整合三大产业来提高经营利润。从长远来看,农村工业的发展势头和活力也将得到激发。
土地持股不是什么新鲜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允许农民投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2015年和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自愿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
自2015年以来,原农业部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浙江省桐庐县、山东省青州市和四川省崇州市等7个县市投资土地经营权,开展了农业产业化发展试点。三年试点期间,各试点在模式、流程、风险防范、产业扶贫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形成了桐庐的“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直接模式、青州的财务披露机制、武进的价格评估和股份分配机制等创新实践,同时也发现了生产经营非农化和土地定价等风险和现实问题。
从试点情况可以看出,《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原则和政策保障,很大程度上是在以往土地经营权试点问题和农地流转普遍性问题的基础上制定的。《意见》明确指出,被征地不能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也不能降低耕地的基本生产力。严禁“退耕还林”,再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维护农民依法承包土地的集体权利和能力。
更为现实的是,在土地经营权的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方面,除了促进和鼓励实施“保本+每股分红”等试点成果,稳定股份收益,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形式,加强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外, 《意见》还强调了探索土地经营权评估和定价机制等组织运行机制,提出定价应考虑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股份的长度和差异,同时根据股权的实现形式,合理选择股份、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但应整体遵循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
随着农业产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土地流转成为必然。无论土地流转方式如何创新,参与者如何变化,土地流转的核心都离不开所有参与者的利益分配。因此,在实践中,诸如明晰资源所有权、资产评估等基本操作仍需探索和完善。(张乐制图)
标题:推进土地入股 激发农村产业振兴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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