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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NPC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刘新华表示,启动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联合修改的条件基本成熟。刘新华认为,由于《证券法》与《公司法》和《刑法》的许多规定密切相关,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的共同效力,迫切需要在修订《证券法》的同时,从顶层设计着手修订《公司法》和《刑法》,以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力度,实现对资本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笔者认为修改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是十分必要的。

要有1+1>2的效应

从表面上看,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是“独立的”,对其中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都与其他两部法律没有密切关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例如,在中国资本市场诞生之前,刑法中没有内幕交易、披露内幕信息、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交易等犯罪。即使在市场诞生之初,由于制度建设的不完善,上述市场违法行为在刑法上也没有“正当性”,更谈不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直到后来,当市场上的相关违法行为越来越猖獗和有害时,《刑法修正案》才得以颁布和完善。然而,之前对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的修改往往呈现出“单干”的局面。例如,两年前修订了证券法,但公司法和刑法没有同时修订。这样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之间的衔接出现问题,也会影响证券法、公司法和刑法在打击违法行为和保护市场方面的效力。

要有1+1>2的效应

a股市场违规成本低的问题受到了批评。证券法修订后,许多人呼吁大幅增加资本市场违规的成本。但是,仅仅修改证券法,而不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显然不能达到提高违法成本的目的。

要有1+1>2的效应

即使通过《证券法》的修订,上市公司违规的最高处罚金额也提高到了500万元,但违规者或责任人不允许付出沉重的刑事责任代价,取得的效果仍然十分有限。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事实上,这项条文也是对在上市公司的函件上作出虚假陈述的惩罚。然而,在现实案例中,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因违反诚信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非常少见。此外,由于虚假信函的危害性,上述条款中对违反者的处罚显然被怀疑较轻。如果上市公司的行政人员或负责人员因为违反这封信而要承担至少五年的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没有多少人愿意尝试自己的法律。但是,如果只有证券法的修正,而没有刑法的联动修正,当然,很难说违反的成本会大大增加。

要有1+1>2的效应

与证券法和刑法一样,证券法侧重于行政处罚,而刑法侧重于刑事处罚,二者不仅处罚性质不同,而且背后的威慑力量也不同。此外,行政处罚不能产生刑事处罚的效果,而刑事处罚是行政处罚的有益补充,其威慑力和违规成本无法与行政处罚相比。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的联合修改将产生1+1>2的效果。

要有1+1>2的效应

标题:要有1+1>2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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