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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监管处罚决定引起了业界的热烈关注。也许,风向真的变了。

4月22日,广发证券因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被广东省证监局责令采取纠正性行政监管措施。

这张票的文字很短,但它一石激起千层浪,触动了经纪行业最敏感的神经,尤其是投资银行这条线,严厉压制“价格战”的时代真的到来了。

“领导们今天还告诉我们,分类评估(改善债券业务)可能很快就会出台,今后我们在签约业务时一定要谨慎。”一些从证券公司获得固定收入的人告诉中国的证券公司记者。

风向要变!首张券商"价格战"罚单来了!低价参与公司债招标

4月22日,广发证券被罚款,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震惊业界。

经调查,贵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的投标,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监督在处罚决定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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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价格战一直是市场上的热门话题,也许是为了长期维护合格的发行人客户,也许是为了承销股票排名,或者是为了发展其他服务。业内普遍的事实是,经纪人在从事高质量业务时不可避免地会“忽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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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该法规已经打击了“价格战”。让我们先看看票上提到的两条规则。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和承销机构等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照规定和协议履行义务。”这篇文章要求所有的中介都要勤奋和负责,涵盖的范围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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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的规定相当致命。“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或暗箱操作;不得通过代理或信托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利益相关者转移利益;不得向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者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本规定直接指违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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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监管局要求广发证券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加强债券承销业务特别是签约环节的内部控制,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定。它还要求广发证券在2019年5月30日前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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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纪人报告说承销率为百万分之一

就在本月初,一家大型央企对即将发行的100亿元企业债券进行了承销竞价,一些券商报出了0.0001%的包销率,相当于1万元人民币,这被称为“跳价”。投行价格战再次刷新了该行业的认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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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中央企业突然宣布暂时取消此次招标发行。根据媒体“敲财经新闻”的消息,投标被叫停的真正原因是参与投标的券商向监管部门报告,竞争对手恶意竞争,价格明显低于行业标准,涉嫌扰乱市场秩序,被监管部门暂时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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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一位大型券商投资银行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据我所知,证监会已经关注此事,不排除承销机构自行检查承销费率的可能性。”

早在去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就在《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中表示,对于个别承销机构承销率远低于正常水平、执业质量有疑问的公司债券项目,监管机构将进行现场检查,以核实承销机构是否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以及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存在问题,或者存在违法承诺等其他违法行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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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还表示,将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研究优化公司债券业务相关评价指标,指导证券业协会研究推进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分类管理实施方案,通过政策激励积极引导承销机构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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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们今天还告诉我们,分类评估(改善债券业务)可能很快就会出台,今后我们在签约业务时一定要谨慎。”一些证券公司的固定收益人士告诉记者。

去年,有更多的债券承销券,集中在“不勤奋和负责任”

投资银行因违反债券承销业务规则而被开罚单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低价竞争的罚单并不多。

2018年,股市大幅下跌,信用债券违约风险频频发生。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债券承销违规罚单数量是去年投资银行违规中最多的,至少赢得了9封监管信。其中大多数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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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描述券商的处罚理由时,监管机构使用的术语通常是“在担任债券受托人期间未履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不完整、尽职调查文件不完善”、“未能有效监管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信息披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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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去年4月23日,黑龙江证监局一次性向三家证券公司发行了股票。在2016年益阳集团发行债券的承销和委托管理过程中,大通证券等三家券商存在尽职调查不完整、尽职调查文件不完善、委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其中,华泰联合证券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七条,另外两家证券公司同时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并被发出了警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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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29日,东海证券因在担任“16红叶02”债券主承销商和托管人期间,未对红叶化工涉及的重大仲裁、诉讼等重大问题进行尽职调查,被江苏证监局发出警告信。违反《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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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债券受托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密切关注发行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抵押物状况、信用增级措施和债务偿还担保措施的落实情况,遇有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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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债券发行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付能力和信用增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持续监督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应要求发行人提供额外担保,并可向法定机关申请依法采取财产查封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间,勤勉地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人协议可以约定被担保的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权利担保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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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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