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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规约》第七条的规定,规定招募、招募未满18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构成战争罪。
增设18至22岁的特殊年龄段,在调查、起诉、审判时给予特别对待,违反《规约》本身规定的矛盾性和罪刑法基本弥补可能性,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解决22岁以下行为者的案件必须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少年犯罪预防标准》操作。
□张磊
《罗马规约》(以下称为《规约》)。 )第26条规定“对实施被起诉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本法院没有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和未成年人犯罪之间似乎没有太大关系,但很多学者在研究国际刑事法院的刑事责任主体时也是未成年人 国际刑事法院和未成年人犯罪之间是否真的没有关系值得探讨。
你怎么理解18岁以下的人没有管辖权?
《规约》第26条的宗旨是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但在预备委员会讨论期间,不同国家提出了从7岁到21岁的不同提案。 为了尽快达成妥协,促进法院的早期成立,《规约》最终从阿根廷等提出的管辖权的角度进行规定,不建议18岁以下的人承担刑事责任问题的确定记述。
因为国际刑事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也是搜查机关、起诉机关。 因此,“没有管辖权”不仅意味着法院不能审判未满18岁的人,而且不能进行调查和起诉。 但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对自己实施的国际暴行不负刑事责任。 在各国刑事法国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的今天,各国大多将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国内化。 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国际暴行,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国内法院根据国内法进行管辖的可能性很大。 即使国内法没有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行为人的犯罪通常也需要根据国内法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尚未加入《规约》,刑法中也没有关于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犯罪的规定,但这些国际犯罪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大多找到相应的对照,可以根据故意杀人罪、绑架罪等进行定罪和量刑。 而且,对于战争罪的行为,中国刑法也有遗弃伤病军人的罪、战时不救治伤病军人的罪、战时伤害居民、掠夺居民财产的罪和虐待俘虏的罪。
“实施被起诉犯罪的情况”是指行为人实施被起诉犯罪时未满18岁。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项犯罪,只有一项犯罪被法院起诉,则无论其他犯罪什么时候实施,只以实施被起诉犯罪的时间作为评价标准。 被起诉的犯罪是一系列行为或有持续性的,实施最后行为或以行为最终完成的时间作为评价标准。 法院这样规定,也考虑到国际刑事诉讼持续时间长的优势。 检察官或法官在行为人实施被起诉犯罪时发现不满18岁的,应当以没有法院管辖权为由受理。
《罗马规约》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相关问题
《规约》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但其中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不完全。
其一,根据《规约》第七条的规定,招募、招募未满15岁的儿童加入国家武装部队、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构成战争罪。 也就是说,《罗马规约》禁止征募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禁止征募15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阶段很大程度上允许征募未成年人入伍的行为。 这给了未成年人参与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和实施国际暴行的可能性。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对实施这种暴行的未成年人没有管辖权,法院对征募15至18岁未成年人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无法应对实施严重国际暴行的未成年人的手脚。
其二,在《规约》第53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中,检察官在调查和判断起诉是否有充分依据时说:“包括犯罪的严重性、受害者的好处、被起诉行为者的年龄或疾病以及被起诉犯罪中的作用, 《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4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中,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定罪人的年龄、教育、社会和经济状况”。
也就是说,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以及法院量刑被定罪人时必须考虑被告人的年龄。 《规约》对“考虑被告人的年龄”的具体含义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社会的惯例,影响被告人起诉、量刑的年龄通常根据被告人的小年龄或大年龄被广泛考虑。 作为国际刑法的典范,《规约》的本意也不会错过这两方面。
首先,我们如果理解这个年龄在18岁以下,就确定对未成年人没有管辖权,不能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另一方面,检察官根据未成年人决定不起诉,法官根据被定罪人的年龄
其次,如果我们把这个年龄理解为18岁以上的年幼成人,罗马规约的意图是,这部分人的起诉和量刑应该比通常的成人宽,但这个年龄层多少没有规定,似乎没有满足罪刑法的大致要求。
再次,我们理解这个年龄为年龄较大的大人后,《规章》也没有确定的年龄阶段。
论《罗马规约》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完整性
为了更好地维持未成年人的好处,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们认为规章应该调整如下。
第一,修改《规约》第七条的规定,规定将未满18岁的儿童招募到国家武装部队、武装部队或集团,或利用他们积极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构成战争罪。 这禁止征募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行为,减少了未成年人实施国际暴行的可能性。
第二,增设18至22岁的特殊年龄段。 刑事责任年龄的选择是法律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到某一年龄点为止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完全具备。 因此,各国通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了过渡性的年龄阶段,在这个阶段对刑事责任进行了广泛的解决。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国际犯罪,比通常的刑事犯罪严重得多,但并不意味着不能规定转移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这个阶段比通常的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高即可。 另外,国际社会建议,对18岁到22岁的年轻人犯罪采取与22岁以上成人犯罪不同的应对措施。
另一方面,根据《规约》第53条第2款第3项及《程序和证据规则》第14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法院允许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因素进行慷慨考虑。 另外,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几乎应该扩大轻、减轻,适用于年轻的成人犯罪者。 增设18至22岁的特殊年龄层,在调查、起诉、审判时进行特别对待,既可以弥补规章本身规定的矛盾性和违反罪刑法的可能性,也可以实现未成年人的最大好处。
第三,解决22岁以下行为者的案件必须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少年犯罪预防标准》操作。 国际刑事法院对18至22岁青年实施的国际犯罪拥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这个年龄段的人还保持着许多未成年人的优势,国际犯罪通常对刑事犯罪有特殊性,对他们的权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标题:【时讯】《罗马规约》与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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