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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上披露年度利润信息的董明珠事件,可能违反现行的信息披露标准。然而,这一事件就发生在今天,此时飞行员注册系统即将启动。从注册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这种所谓违反审批制度下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做法,是否仍然是违反呢?在这方面,可能有必要进行讨论。
事实上,在批准制度之前,股东大会是向所有股东披露年度报告信息的合法场所和适当渠道。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也有这样一条关于股东权利的具体规定,即“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虽然《公司法》也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是,如果股东不要求查阅账簿,只要求查阅年度利润数据,而在股东大会上仍然要求,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相关负责人是否应该如实回答?董明珠事件就是这样发生的。
如果董明珠因为受到所谓信息披露管理措施的限制而闪烁其词,甚至干脆拒绝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他们的眼里还有股东吗?股东的权利是什么?如果你如实回答,但你被判定违反了规定,你会把在股东大会上回答股东问题与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问题混为一谈。不幸的是,董明珠,一个习惯于在股东大会上保持开放和泰然自若的正直的人,遇到了一个习惯于窃窃私语的恶棍。据说,正是记者为了混在股东大会上,刚买了几股格力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了问题,也正是这位记者直接将董明珠的回答泄露给了相关媒体。
我认为,上市公司审批制度下的信息披露“华山之路”是否也可以适用于注册制度下信息披露的公开性、透明度和及时性的要求,并非没有问题。如果严厉的惩罚是股票市场在投资者眼中建立牢不可破的信誉的坚实基础,那么信息透明度是股票市场可预测性的根本保证,优胜劣汰是股票市场质量永远保持年轻的内在秘密。事实上,登记制度并不依赖于捆绑的信息披露规范,更不用说行政权力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相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诚信可能会使几乎无声的监管在世界范围内更加权威和可信。没有信息披露和行为诚信就谈不上信息披露的规范化,但离市场化只会越来越远。发达和成熟市场的注册制度实践证明了这一点,而中国审批制度下看似规范的信息披露实践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
在注册制度下,以信息披露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及时性为要求,来审视董明珠的所谓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不仅让人感到可笑,而且如果有人耸人听闻,鼓励那些可能并未真正受到不涉及信息操纵的利润数据的提前披露所伤害的人发起任何怕天下大乱的索赔行动,那就更令人感到可笑了。然而,这是不对的,在审批制度下的市场中,这是一个难以形容的奇怪现象。只有有了登记制度,才有可能“有一个大肚子,容忍世界上难以忍受的事情,嘲笑世界上可笑的人。”在目前的制度下,既然我们不能批评审批制度,我们只能希望登记制度能来得更早。也许只有注册系统才能清除董明珠。就这样,有他吗!
标题:换个角度看“董明珠信披违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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