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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履行责任,原利民出租车企业理事长张雷被判处3年缓刑5年,总经理张谥号被判处7年,安全科长杨宗义被判处6年。
“10.1”特大交通事故的三名负责人被判刑
昨天,沙坪坝区法院对石门大桥“101”特大交通事故案作出公开判决,原利民出租车企业理事长张雷、总经理张龙、安全科长杨宗义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司机不小心把公共汽车撞倒了
去年10月1日,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车有限公司711路公共汽车司机吕富华驾驶公共汽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发生落桥事故,造成30人死亡(吕富华也因交通事故死亡),2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30万元
法院认为,吕富华事故的瞬间,吕离开石门大桥的大桥进入南引桥下坡的右转弯时,因为当时下雨,路面湿润,事件区间限速40公里/小时,但吕未减速,车辆后轮向左滑行,吕当天感冒,输液。 但是,猛踩油门,车辆加快登上左侧的人行道,撞到人行道的护栏上掉下了桥。
出租车企业隐瞒了死亡事故
法院去年3月31日认定,吕富华驾驶倚着利民出租车企业的巴士,在江北区五桂路西南合成制药厂的道路上撞死了一人,吕和死者在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
审判长去年5月26日宣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发文,发出了《关于高速公路旅客车辆集中排除的通知》。 该通知中确定,排除2004年以后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如果检测到这样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客运业者。 但是,利民出租车企业接到这个通知,对提交的报告书进行了篡改,减少了检查的事故数量。 并且,吕富华隐瞒了2006年3月31日流浪老太、吕承担同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
领导不正确履行责任会引起石门交通事故
法院知道张谥作为社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吕富华背负着“331”死亡事故的同等责任,但没有如实报告,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取消吕的巴士驾驶资格,对于事故的发生,
杨宗义作为安全课长,具体负责安全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知道吕富华有死亡事故,但没有向企业领导提出确定的解决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和报告事故,及时取消吕的公共汽车驾驶资格也负责
张雷作为董事长,作为安全第一负责人,没有根据规定和安全业务的需要配备安全管理者,没有敦促管理者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也有责任。
由于3人没有正确履行职务,吕直到去年10月1日才继续驾驶旅客车辆,发生了特大交通事故。
安全科长盲目服从企业的安排
法庭上,张谥的辩护人说本案结果严重,并不是情节恶劣。 据审判长介绍,在“101”事故中死伤人数多,对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对当地、国内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的特别恶劣的情节。 因此,根据刑法修正案,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是3至7年徒刑。
对杨宗义他辩称,作为“招聘娃”,只能服从企业的安排。 审判长说,企业安全科长对安全业务有越级报告权,但杨明确表示没有按规定越级报告。
张雷辩护律师辩称他有自首的情节。 法院的意见是救助伤者,等待解决是认罪的态度,不是自首。 但张雷积极赔偿,出售自己企业死亡的家属和伤员,有悔改的表现,必要时可以从轻处罚,宣布缓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杨宗义、张龙、张雷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张龙有期徒刑7年、杨宗义有期徒刑6年、张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听了法庭的判决,三人都比较平静,张谥和杨宗义商量后决定是否上诉,张雷确定不上诉。
记者罗彬王明实习生林丽网络:孔祥伟
标题:【时讯】石门大桥“10·1”车祸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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