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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规定的通知》,指出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及夫妻双方均已在海南省缴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通知》明确了购买新的自住住房,借款人和夫妻双方均已缴纳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为10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海南省单方面支付,最高贷款金额为70万元。
购买二手房自住,借款人及其妻子均已缴纳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为7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海南省单方面支付,最高贷款金额为40万元。
建造(装修)自住住房,借款人及夫妻双方已缴纳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海南省单方面支付,最高贷款金额为20万元。
自住住房大修,对海南省夫妻双方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如果借款人只在海南省单方面支付,最高贷款金额为10万元。
已在省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省购买住房,如果借款人及其妻子或借款人只在省外单方缴纳住房公积金,他们将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购买海南省新建或二手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参照上述相应贷款类型最高贷款额度标准的60%执行。
对于商业转公共贷款,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是指购买新的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参照异地最高贷款额度。同时,商业转公共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余额。
通知中还提到,借款人的夫妻双方或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单方面要求连续6个月以上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且缴纳情况为“正常”。各直属机构应根据职工家庭的购房总价、还款能力、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信用记录,在最高额度内合理核定借款人家庭的实际贷款金额。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省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不再限于“海南注册职工”在海南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取消“户籍原件及复印件”的规定。如果借款人购买二手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根据中央政府要求和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适时调整二手房自住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海南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 新房最高可贷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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