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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
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对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产品配套规则的意见。可以预见,未来将形成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1+3规则体系。
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1+3规则体系的重大意义
2018年中央银行颁布的《资产管理新规定》标志着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统一监管的新时代,也推动了资产管理行业的重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稳步开展各种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截至2020年3月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存量为3.03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5.6%。其中,债务投资计划的存量规模为1.31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的股票规模为0.16万亿元;组合产品存量规模近1.56万亿元。
总体而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运行稳健审慎,有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各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一直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本办法的制定是新《资产管理条例》的延续。在统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缺陷,加强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健康发展。
对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而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1+3规则体系影响深远,这表明相对封闭的保险资产管理正变得越来越开放,并逐渐进入市场与其他资产管理实体竞争。
2.《办法》六大要点分析
定位及法律关系: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明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是信托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法律关系是信托,即独立于相关机构和个人的其他财产,而不是清算财产。
与银行理财、理财子公司、证券基金等既可公开发行又可私募的产品相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产品。也就是说,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私人资产管理产品。
发行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进一步优化发行机制
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将从首次审批改为注册,注册系统将继续用于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事实上,这相当于证券发行过程中的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主导权移交给市场。
《办法》还要求注册机构和注册代理机构履行注册职责,不断加强产品持续期风险监控,加强事后监管。
产品方面:指定产品类型,包括债务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产品
根据新《资产管理条例》的框架,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四类:固定收益产品、股权产品、商品和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混合产品。此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也有自己特殊的分类方法:债务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针对基础设施和房地产),以及投资组合产品(主要针对股票和债券等公开市场产品)。
投资方:明确投资范围和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办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企业信用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共基金、其他债务资产、股权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基本一致。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政策和风险控制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应严格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要求。非保险基金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一致。此外,《办法》规定,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所有组合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债务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所有组合产品净资产的35%。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聘请独立监管、信用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这些服务都需要具备公认的业务资格。投资咨询机构除具备专业资格外,还应当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从事相关业务3年,最近3年内未发生投资及投资业务违法行为。
投资顾问不得承担投资决策责任,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不得承诺保护资本和收益。此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与其提供的服务不匹配的费用。
销售方面:拓宽销售目标和销售渠道
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已经扩大。《办法》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出售给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即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高净值客户业务)。同时,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包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新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养老基金。
打开寄售渠道。《办法》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出售,也可以委托合格的金融机构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出售。这意味着除了银行保险金融机构、证券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也可以代理销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风险防控: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底线思维,从四个方面加强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风险防控
首先,明确产品发行者的主要责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要满足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落实风险所有者机制,完善整体产品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资本运用内部审计和年度内部控制审计。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操作。在打破刚性赎回、消除多层套期、消除渠道、禁止基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产管理新规定》相一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产品发行、存续和清算终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安排。
第四,实行渗透监督。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有效识别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本投资、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历来重视风险管理,资金安全是其强大的竞争优势。以上四个方面体现了《办法》对严格规范产品操作的共同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构建健康的保险资产管理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投资者在该领域的权益。
3.《办法》的颁布对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深远影响
1.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涵盖个人,销售渠道的增加使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大有可为
2018年,中国高净值个人超过197万,可投资资产超过61万亿元。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高净值个人的数量和可投资资产的规模将继续同步增长。此外,目前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0美元,20 -55岁人口比例呈边际下降趋势。据相关分析,上述数据意味着中国家庭可能正进入房地产配置放缓、金融资产配置加快的拐点。
目前,高净值个人面临的共同问题是财务困难。大多数人会选择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或投资股市。银行存款收益率低,理财产品多,但个人投资者很难选择合适的产品;然而,股票市场风险太大,非专业人士容易成为韭菜。
《办法》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出售给合格的个人投资者,这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拥有以高净值个人为代表的财富管理市场,这是一片值得开垦的蓝色海洋。结合委托模式的自由化,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更加开放,正式开始与银行理财、经纪资产管理和基金竞争。
2.本办法坚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中长期特性,引导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错位净值和差异化发展
一方面,《办法》充分发挥中长期产品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的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理顺长期资本与实体经济的联系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被明确指定为产品投资者,这也更好地反映了长期基金对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服务的导向。
大多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都有多年管理大型保险资金的经验,在管理长期资本投资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以新华资产为例。目前,资产管理规模已超过1万亿元,拥有20多年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经验(来自前身新华人寿投资管理中心)和10多年的委托专用账户投资管理经验。新华资产始终坚持价值投资和长期稳定投资的理念,为客户提供持续、稳定、丰厚的投资回报。本《办法》强化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作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能力输出的载体,将极大促进新华资产长期资金管理能力、资产负债匹配能力、资产配置能力和组合管理能力的输出。
3.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与实体经济接轨
现阶段,中国正处于一个复杂的环境中,基础设施短缺,企业去杠杆化,地方政府严格控制债务。一些贫困地区薄弱的基础设施使国家更难摆脱贫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大额长期资金应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通过界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三个类别,积极推动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公开市场等多种投资方式与实体经济对接,并采取扩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销售范围等措施,包括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基金。 从而充分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投资优势,准确连接实体经济,帮助优质企业和资产渡过难关,为国家战略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2020年5月,新华资产发布了两个单项基础设施保险债务投资计划,为贵州省一家水务公司融资13.3亿元,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和贫困地区城乡供水工程。它可以直接解决154万农村和乡镇人口的安全饮用水问题,帮助当地人民克服扶贫堡垒,弥补农业、农村和农民领域的突出不足,为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做出突出贡献。
4.开放前端和管理中后端将进一步规范产品的操作
《办法》坚持开放前端、控制中后端的监管思路。一方面,它通过简化管理和分权来激活市场活力;另一方面,通过全方位监管,规范产品操作,坚持严格控制风险的底线思维,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可以肯定的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一直重视风险管理,资金安全是其强大的竞争优势,《办法》的颁布给了产品投资者更大的信心。
5.强化保险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将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办法》是《资产管理新规定》在保险资产管理领域的延伸,遵循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信托法律关系,从总体上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止利益冲突。在具体规则的设计中,还考虑了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和注意义务,如禁止基金池业务,以确保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财产独立性;禁止刚性赎回,以确保买方自身的风险;消除渠道,以确保受托人的个人管理;通过明确投资者的适当性和完善信息披露,确保注意义务的履行等。,从而充分发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私法属性,促进行业回报的有序竞争格局,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对建议
1.进一步巩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能力,丰富产品体系,应对未来竞争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配置、投资、研究、交易、运营和风险控制的载体。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信息和历史业绩透明可信,可以与银行理财产品和其他私募股权资产管理计划在同一标准下进行比较和竞争。此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多年的保险资金管理经验,能够准确把握资金和负债的特点以及资产和负债的匹配要求,在大规模资产配置、组合管理、风险管理和信用评估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为应对竞争,充分发挥现有优势,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继续巩固上述能力,丰富产品体系,满足不同客户的差异化需求。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1+3规则,去年底以来,新华资产大力发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业务规模快速增长。除股权投资计划和债务投资计划外,投资组合产品上还建立了涵盖现金管理、债券、混合部分债务、混合部分股票、股票、量化和指数策略以及fof的完整产品体系,投资组合产品超过40种。
2.为全面进入个人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市场的蓝海做好准备
个人高净值客户领域竞争非常激烈。银行融资、经纪资产管理和公共基金都有各自的优势。目前,新华资产正从销售渠道、流程和体系建设、产品研发等三个方面为此做准备。,以便在相关法规和规章颁布后,能够快速开展个人高净值客户的业务。
在销售渠道方面,新华资产借助母公司新华人寿,研究组合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模式,推广银行代销模式。在流程和系统建设方面,新华资产正在为个人客户打造一款财富管理应用,并以此为契机打造一款财富管理应用,以顺利完成整个销售流程。在产品研发方面,新华资产正根据不同销售渠道的特点开发不同类型的产品。
3.继续充分发挥长期资金管理能力优势,有效支撑实体经济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根据长期基金的特点,继续积极开发股权投资计划、债务投资计划、组合产品等各类产品,为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各类长期基金提供与实体经济对接的载体。
(作者是新华资产的总裁)
(编辑沈明)
标题:新华资产总裁张弛:保险资管产品“1+3”规则激发行业发展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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