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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回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在国家科委注册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建立的,并由新《证券法》正式确立。这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也是注册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这对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新《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共有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证券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回购被欺诈发行的股份,或者责令其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二是明确回购对象的范围。回购对象是在欺诈性发行和上市的披露日或更正日之间买入股票,并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实施办法》还规定,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在购买股票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欺诈行为的投资者等发行人,不得成为回购对象。第三是明确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份;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作为回购价格。第四,明确回购程序和方法。发行人或负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回购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制定回购方案,并在方案制定后五个交易日内向合格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和公告,以启动回购工作。第五,很明显,中国证监会下令回购的决定必须得到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并在完成程序后发布实施。
标题: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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