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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表示,定向增发回购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在国家科委注册制度改革试点中探索和确立的,并由新证券法正式确立。它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实践经验的制度产物,是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对提高违法成本、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共有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五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回购对象的范围。第三是明确回购价格。第四,明确回购程序和方法。第五,很明显,中国证监会下令回购的决定必须得到主要负责人的批准。
在起草说明中,中国证监会从三个方面明确了回购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首先,在适用领域方面,《实施办法》适用于注册制下的股票发行人的欺诈性发行和上市,包括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等方面的股票发行。第二,在适用的证券品种方面,根据《证券法》第24条第2款,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第三,在适用领域方面,由于指令回购是注册制度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适用于实施注册制度的科技板块、创业板等领域,但不适用于目前实施审批制度的主板和中小板。
此外,由于指令性回购是一种新的制度,以前在中国资本市场没有实践经验,可借鉴的国外经验有限。因此,中国证监会表示,《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取或不采取该措施,应在积累实践经验后,在规定中予以明确。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进一步完善《实施办法》,并在完成程序后实施。
标题:证监会就责令回购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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