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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深圳7月22日电(记者赵瑞希)为了打破“只要一户人不同意,旧房改造工程就会停止”的局面,深圳计划调整其旧城改造政策。目前,《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当已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时,市、区政府可以对未签订的房屋依法征收个人房屋。”
根据《征求意见稿》,已建成20年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旧住宅区,其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95%以上、总人口95%以上的业主应予以批准。自征集意愿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不符合城市更新要求的旧住宅区将被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旧住宅区内的合法建筑以原产权置换的,按照不低于1: 1的比例进行补偿;异地产权置换的,安置用房的面积按照就地产权置换等价值原则折算;采用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当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合法产权比例不低于95%且符合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时,市、区政府可以依法对未签订的房屋征收个人房屋。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实施个人征收的,按照1:1的内部面积置换或货币补偿确定征收标准。在不低于原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将重新协商并签署政府通过个人征收取得的产权补偿方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议旧住宅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旧住宅区旧城改造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拆迁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遴选方案。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95%以上后,公开选定市场主体,选定的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和其他城市更新单位计划申报等前期工作,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黄伟
标题:深圳拟调整城市更新政策 打破“一户不同意项目就‘停摆’”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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