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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技板块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时,公开征求了《科学技术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和《科学技术委员会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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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局和试点注册制度的建立,是中国证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水平,提升我国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体系,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原则,落实新的发展观,深化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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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揭开资本市场新篇章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登记管理办法》和《持续监管办法》将于2月28日完成征求意见,同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六项细则(具体业务规则见《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证券分册》)将于2019年2月20日完成征求意见。预计申请将于3月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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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的发布,一批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出台,意味着科技股的真正落地越来越近,其意义和影响将是非常积极和深远的华夏基金首席策略师魏宣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科技板块在制度上突破了现有的市场框架,这不仅是“板块”的概念,也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渐进式改革,是资本市场创新的“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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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设计理念更以市场为导向,更符合国际标准。例如,采用登记制度,上市门槛更灵活,价格限制放宽,以及采用更严格的退市制度。市场框架的重大突破还意味着,科学技术委员会今后将采用新的监管体系。”魏宣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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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融证券研究所首席战略官邓丽君认为,在当前市场上,推出科技股带来了两个主要的投资机会。一方面,科技板块为新兴成长型产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渠道和便利,这将加剧高管团队公司在a股市场的分化,真正的高质量企业将快速成长。另一方面,科技板块的推出和注册制度的稳步试点可能会促进经纪行业的绩效提升。从长远来看,科技板块的推出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加速市场优胜劣汰,净化a股市场环境。此外,注册制度的试点也为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奠定了基础,这将对吸引长期资本进入市场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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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宣认为,科技板块的出现为国内优秀科技企业与资本市场接轨带来了新的机遇,尤其是融资效率的提高,这将有力地推动代表新经济领导者的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从长远来看,以科技股为契机,将开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篇章。资本市场将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优质经济发展将得到进一步支持。对于投资者来说,科技板块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其长期投资机会也值得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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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Ipo估值

会更有效

在发行条件层面,科技股公开发行条件的设定充分体现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制度改革理念,简化和优化了现有发行条件,突出了实质性原则,强调了风险防控。《登记管理办法》取消了现行发行条件对盈利表现、无未收回亏损的要求,以及对无形资产比例的限制。规定首次上市申请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一是组织健全、持续。经营3年;二是基础会计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第三,业务完整,有能力直接面对市场,独立持续经营;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无《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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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行与承销方面,《登记管理办法》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有效衔接,并作出特别规定,明确《承销办法》一般适用于科技板块企业的发行与承销行为,但参与询价。机构投资者条件和报价要求、最高报价拒绝率、线下初始配售比例、线下优先配售比例、线下回调机制、线下分类配售安排,《登记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科技板块企业新股发行价格应通过询问合格线下投资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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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元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菊表示,传统ipo渠道中新股的定价是指市盈率标准,而科技企业的定价更加灵活。中国传统渠道ipo定价机制正在探索中。自2014年6月以来,首次公开发行定价以23倍市盈率为主要参考。相对于传统的以市盈率标准为主的ipo定价,以及科技板块的试点注册制度,机构定价的自主性将得到提高,企业的ipo定价将考虑更为合理的估值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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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菊表示,科技局将继续为科技企业开放盈利条件,并从市值、收益和现金流等角度设定多维上市标准。对于尚未盈利的优质企业,仍然可以依靠估值、营业收入等指标登陆科技局,让高成长性的科技和医药企业在初始阶段和成长阶段实现a股融资。随着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的实施和上市标准中利润指标的放宽,预计科技制药企业的ipo估值方法将更加灵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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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行业信息

和商业风险披露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应在科技板块试点注册制度,合理制定科技板块股份发行条件和更加全面、深入、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科技股的发行和上市,中国证监会负责科技股的发行和登记。中国证监会将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计工作的监管,加强对上市前后全过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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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披露层面,《登记管理办法》落实了登记制度改革的理念,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压缩了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传统企业相比,科技企业的模式、技术和产品都在更新,但在R&D失败和运营的可能性也较高,普通投资者更难把握企业价值。因此,在信息披露方面,应更加重视行业信息和业务风险的披露。《持续监管办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要求科技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和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到科创公司的业务决策往往更快、更灵活,为了帮助其提高商业竞争力,《持续监管办法》同时提高了信息披露制度的灵活性和容忍度,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新闻发布与信息披露的衔接、规则豁免等方面给予科创公司更多的自主权/0/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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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为做好科技板块注册登记制度试点工作,我们将从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一是构建科技板块股票市场化承销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第三,根据科技板块上市公司的特点和投资者的适应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场化的交易机制;第四,建立更有效的并购重组机制;第五,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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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上市后,如何有序规范上市前股东减持股份是持续监管制度安排中的难点。《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企业上市时不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以下统称“特定股东”)的持股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并授权交易所制定具体规则;适当延长核心技术团队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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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监管办法》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在退市标准方面,坚持重大违规退市,丰富交易和规范退市指标,优化财务退市指标。具体来说,包括:明确科技板公司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制定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综合退市指标;授权交易所在现有交易退市指数的基础上增加市值退市指数;如该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的,本所可终止其股票上市。在程序上,科学技术委员会不再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退市程序更加简洁明了。

标题:科创板即将实操 科技企业IPO估值将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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