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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廖斌谢文俊

近年来,随着金融消费的加速发展,金融消费纠纷逐年增多。如何有效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使金融消费者“敢于消费”是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以来,“一方两会”等金融管理部门都在探索和实践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然而,由于机构设置缺乏协调和统一规划,目前的金融投诉处理机构无法满足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的需要。由于目前的经办机构不具备裁决功能,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不可能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统一有效救济。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 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市中心支行行长张志福建议,设立一个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金融投诉处理机构,由设立的金融投诉处理机构承担投诉受理、转介、调解和仲裁等职能。同时,应废除《仲裁机构重组方案》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关的仲裁政策和法规,使投诉处理机构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 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

张志福表示,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协调与合作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推动建立金融领域全面、专业的金融投诉处理机构,全面、统一受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金融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是独立于财务管理部门的第三方,并明确金融投诉处理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组织性质。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 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

金融投诉处理机构成立后,可以通过构建“投诉-调解-裁决”的“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统一受理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并将投诉转交被投诉金融机构处理。如果金融机构对其处理不满意,该机构的常设调解员和裁决员应以书面形式在现场进行调解或裁决。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 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

在营业费用来源方面,张志福认为可以采用“年费+办案费”的模式,年费费率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投诉量确定。原则上,案件处理费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但也可以向败诉的消费者收取适当的费用,以防止消费者不合理诉讼的道德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 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

根据张志福提出的议案,现行《仲裁机构重组方案》第二条第一款“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城市只能设立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根据不同的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应予废止。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完善设立仲裁机构的相关制度,允许专业第三方争议解决机构设立或参与设立金融、商业仲裁机构,以提高金融投诉处理的公信力。建议立法机关参照国际立法惯例,尽快修改《仲裁法》,使投诉处理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 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

张志福还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仲裁登记管理制度,允许金融投诉处理机构登记仲裁营业执照,使其能够承担受理、转移、调解和仲裁的职能,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经济、便捷的争议解决渠道。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张智富:建立独立于金融管理部门的 专业性金融投诉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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