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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犯罪。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但是,在解决非法集资问题和案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困难和瓶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陈景英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指出,现行监管体系对非法集资缺乏有效监管。她认为,“金融是特许经营行业”的原则没有得到严格落实,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多跨领域互联网金融产品业务仍采取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财政局/金融管理机构监管;此外,法律法规明显滞后,《非法集资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尚未出台。非法集资标准低,刑事处罚轻;打击案件处理突出了难以处理跨省案件和难以处理所涉资产之间的“两难境地”。

为解决非法集资问题开良方

“为有效化解非法集资案件风险,防范和抑制新案件风险,确保我国投融资市场安全稳定,建议从立法、监管、执法等社会治理要素入手。,完善制度,分类处置,多措施并举,多管齐下,有效防控,标本兼治。”陈景英表示,首先,要尽快出台非法集资处置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建议《条例》明确:非法集资的定义、范围和市场准入机制,将备案制改为登记制,提高机构用工门槛;机构分类,即对合规、整改和取缔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参与非法集资者自担风险”的原则;严格处罚制度,完善处罚和赔偿范围,如以机构注册资本或经营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处罚标准,避免非法集资数额难以确定的瓶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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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如修订《非法集资处置操作规程》,研究制定跨省案件处理指引,提高处置和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督促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有效防范和控制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并对监管规则、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指导进行管理,消除监管truth空;重点加强对投资理财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监管,进一步加强融资广告管理,加快推出负面金融广告名单,明确除金融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任何融资广告,并力争从源头上根除。非法集资的土壤;加强和充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财政局)的力量,赋予其行政执法权,更好地发挥监管和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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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突出刑罚的经济制裁功能,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有必要准确地确定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可能的社会后果。必须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办案的每个环节和阶段,都要把追回经济损失作为执法的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有必要建立司法机关、相关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逮捕、起诉和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相互沟通,努力就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认定达成共识;在立法之前,可以就非法集资的监禁标准、罪名的适用、损失的追收和涉案财产的处理等共性和难点问题,尽快制定两个高标准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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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加快建设国家-地方监测预警平台,建设与各地互联互通、功能强大、数据共享的核心枢纽,形成覆盖全国的“重围”。依托在线平台,做好宏观和微观预警,通过线下非法金融活动的分析判断,推出重点行业和风险企业预警提示。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变动和风险防控的监控,充分发挥“前哨”作用。继续推进举报奖励和基层网格化治理,进一步深化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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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过推进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与各种新媒体的合作,在各地推广创新的方式方法,引导公众增强“自担风险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可以提高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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