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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疫苗管理法第二稿。
第二稿中增加的国家对接种异常反应实行补偿制度的规定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关注和热烈讨论。
根据草案的第二稿,对接种疫苗期间或之后的受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和组织损伤给予补偿,这是对接种疫苗的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
具体补偿办法,草案第二稿已明确,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过,很多议员认为,制订具体赔偿措施的问题并不完全清楚,应该进一步澄清。
建议明确异常反应的补偿方法
委员田红旗认为,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该条款含义模糊,制度存在漏洞。建议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制定补偿措施方面的具体任务另行规定。
田红旗说,该条关于制定具体补偿措施的主体的规定不能准确确定制定具体补偿措施的主体是国务院还是省政府,或者是前后联合制定的。
对此,田红旗指出,为避免因地区发展不平衡造成各省之间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差距过大,国务院应制定统一的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和浮动范围,各省政府应根据统一标准和辖区实际情况,在浮动范围内制定本省的具体补偿措施。
参加会议的NPC代表胡美英也建议,疫苗异常反应的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与上述提出的浮动范围不同,胡美英认为应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在胡美英看来,接种异常反应是一个概率极小的不可避免的事件,严重的反应会给受影响的个人或家庭带来灾难性的伤害。例如,江西省因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赔偿60万元,北京赔偿140万元。由于补偿政策的差异和补偿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不同省份的异常反应案件补偿存在差异,建议统一补偿。
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断原则
另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在给予补偿之前,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异常反应的原则。
杜黎明专员表示,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掌握标准因地而异,同一疫苗引起的同一异常反应病例的鉴定结论在不同省份或地区差异较大,容易引发争议。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断原则,以国家标准的形式制定并公布异常反应的诊断标准。
在具体赔偿方面,吕世明专员建议草案中的“应给予赔偿”可以表述为“应及时给予赔偿和协助”。如果某种补偿已经过了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限制,我不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如果产生不好的结果,就来不及给予补偿了。
全国人大代表沈志强建议在“应当赔偿”之后加上“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终身”。
沈志强说,制定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原则。虽然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但对于有异常反应的家庭来说,这是一个100%的灾难,这种伤害给受影响的家庭带来了至少四代人的意外伤害,仅靠家庭微薄的力量是难以战胜的。因为这是对国家免疫计划造成的损害的回应,这种损害相当于成年人在工作中的残疾。我们要本着“妥善处理,责任到底”的精神,按照“医疗费用全额报销,生活费用全额支付”的基本原则制定措施。
负责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生命疫苗
此外,在草案第二稿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苗、提供虚假疫苗注册申请资料、违反相关药品质量管理标准等违法行为增加了罚款金额。此外,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已经得到改进,很明显,如果在知道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出售或接种疫苗,导致接受者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接受者或其近亲除了损失之外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许多成员表示赞成加重处罚。贾定安委员说,总的来说,目前的草案有很好的基础,特别是在规范疫苗生产和流通,加大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疫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
不过,有些议员认为仍可作出更多努力。吕世明指出,关于增加罚款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他希望做出更大努力。疫苗管理法出台的正是时候,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应该增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沈也建议,对非法生产和销售假疫苗的责任人的罚款应该增加。
申说,对生产、销售假疫苗和编造虚假信息的有关单位,要处以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这是相当严重的。但是,对于相关责任人员来说,对其收入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或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显然过轻。建议增加罚款金额,并可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疫苗的行为,陈文华专员建议实行终身负责制。
陈文华说,疫苗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健康、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还关系到子孙后代,因此应该实行终身负责制。“当时有些疫苗找不到危害,要找到问题还需要一些时间。此外,它常常导致残疾或死亡,应追究其终身责任。”
与其他行业相比,陈文华指出,例如在金融业,对贷款和贷款实行终身问责制,对经济损失或危害可以实行终身问责制,是一笔贷款或两笔贷款,范围很小。然而,疫苗问题涉及的范围更广,比一两笔贷款更有害,所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疫苗的人应该对生命负责。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细化判定原则、统一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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