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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晚,大智慧(601519,sh)宣布,公司董事会当天获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长虹涉嫌违规,未披露《中国证监会2016年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发[2016]88号)相关事项的重要信息,被公安机关拘留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张长虹最终被法院定罪,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事件发生多年后,实际控制者被拘留
4月26日晚,大智慧在公告中宣布,张长虹已于2016年7月23日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经营状况正常。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张长虹的拘留指向该公司近三年前披露的一个老案例。
2016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大智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4年2月26日,大智慧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根据大智慧于2014年2月28日披露的2013年度报告,营业收入为8.94亿元,总利润为4292.12万元。
经调查,大智慧将2013年的利润总额夸大了1.21亿元,占当年披露的合并利润总额的281%,承诺“全额退款”销售以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的名义营销,推迟了年终奖励的确认,并计入了较少的当期成本和费用。
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长虹予以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证券市场实施五年禁令。
从那以后,大智慧公司因这一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起诉并索赔。
2019年4月26日晚,公司发布的另一则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金融法院发出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2815件,原告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金融法院受理的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请求总额为5.28亿元。
此外,公司还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及一份相关法律文件,索赔金额为13.59万元,最近法院已陆续开庭审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大智慧》公告中提到的“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单位犯罪,但处罚对象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不披露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也意味着,如果张长虹最终被法院判定犯有“非法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他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上海创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峰表示:“一般情况下,认定上市公司构成非法披露和未披露重要信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然而,也有例外。可能不认为上市公司构成犯罪,以避免被除名的风险,但个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在这方面,你可以参考华锐风电。”
2017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华锐风电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韩某(被告)、原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陶某(被告)非法披露重要信息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韩犯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陶违反规定泄露重要信息,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瑞风电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了股东或他人的利益。被告人韩、陶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监事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有非法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当依法惩处。
编辑文铎
标题:大智慧实控人被拘 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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