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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金融产品飞单引发的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金融纠纷日益增多。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家股份制银行“飞丹案”终审判决,可能为金融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在类似案件中的责任比例提供参考。
近日,判决文件网公布的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公主坟支行“飞丹案”民事判决显示,原告是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批理财客户。该案件发生在2013年,涉案金额总计超过5000万元。根据最终判决,银行被判承担20%过错程度以内的先行赔偿责任。
有关银行告诉记者,该行已就此案向高等法院申请重审,如果高等法院接受,判决将被中止。
银行财务管理变革基金
所谓“飞单”,是指银行内部人员受利益驱使,非法销售理财产品,使客户将代销或未经银行认可的产品误认为银行产品而购买的现象。许多飞丹产品风险高,容易亏损,往往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共有43位客户购买了理财产品,总金额超过5000万元。判决书称,股份制商业银行公主坟支行账户经理沈某在担任个人账户经理期间,私自将非银行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出售给邵某、丁存英等43名投资者,帮助、张通过“重建濮院、尉犁房改带”等项目筹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0多万元。
虽然这是银行账户经理的个人行为,但由于购买是在银行完成的,账户经理的个人资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投资者一般会向银行索赔。一些投资者表示,在购买沈推荐的“紫衣基金”之前,他们还像购买“紫衣基金”一样,从公主坟支行购买了“xx基金”理财产品。他们都在财富管理室用pos机付款,但从来不在柜台窗口付款。
据银行介绍,银行有贵宾室,但资金购买交易不能在贵宾室完成,必须在柜台的普通窗口付款。客户无法使用pos机支付银行购买的(常规)理财产品,xx公司的pos机用于购买“紫衣基金”。
此外,我行指出,我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在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示,理财协议文本、说明等文件均加盖了我行印章,并由业务负责人签字。此外,该行多次培训员工,禁止员工充当中介,从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据《证券日报》记者报道,在本案中,投资者购买的金融产品金额超过50万元。在诉讼中,投资者希望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从判断结果来看,一些投资者只从银行获得了20%的补偿。
以北京的王女士为例,她共损失本金574.87万元,希望得到赔偿402.409万元。根据终审判决,上述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只需向王女士支付赔偿金114.974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公主坟支行应首先承担过错程度20%以内的赔偿责任。同时,判决指出,股份制商业银行未能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发现和纠正员工沈的私下销售行为,其公主坟支行内部管理人员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存在过错。
银行不能逃避主要责任
近年来,银行飞单现象并不少见。2014年,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龙江支行财务经理飞升5000万元;2017年,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拟理财产品,金额约16.5亿元;2018年,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何凯以办理银行业务需要资金为由,非法集资108.46亿元,导致投资者损失4.55亿元。
银监会指出,银行业案件频发,大多与银行员工的内外勾结和违规操作有关,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够、对部分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
为了纠正这一现象,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行为,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区域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特区实行“双录”,即设立销售区域,并在销售区域安装电子系统,同步记录和记录其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过程。
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人士告诉记者,频繁出现的飞钞现象主要是由于银行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在金融登记托管中心成立之前,银行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犯罪的空.
从银行员工的角度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员工的行为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文件要求银行全体员工自觉抵制并严格禁止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银行、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非法活动。不得在任何地方从事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广未经批准的产品,不得销售无金融许可证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未经监管部门许可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的秘密信息。
标题:银行5000万元“飞单案”终审 承担不超过20%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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