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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即工资限制和部分地区分支机构暂停受理新的责任保险业务。

《全国商报》记者指出,长安责任保险之所以得到银监会的加强,是因为缺乏偿付能力,这也是长安责任保险近期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而,随着引进股东战略的不断推进,长安责任保险的增资计划近日出台。

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长安责任保险再迎强监管

停止接受新的责任保险业务

各方对长安责任保险的成立寄予厚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长安责任保险的发展并不总是一帆风顺。

《国家商报》记者查询了长安责任保险近几年的年报,发现2013-2018年长安责任保险净利润分别为-1.52亿元、574万元、1503万元、830万元、-1.95亿元和-18.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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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还有一系列其他问题。2019年1月,中国保监会公布,2018年第三季度,长安责任保险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41.50%,偿付能力不合格,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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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第27、29条的相关规定,银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采取三项监管措施:增资扩股;总行和分行停止受理除汽车保险和责任保险以外的新业务(包括直接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停止添加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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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半年后,中国保监会再次发布《长安责任保险行政监管办法决定》,在原有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措施。根据中国保监会《行政监管办法》的决定,长安责任保险2018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52.65%,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综合风险评级为d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综合风险评级(分类监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在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决定增加两项监管措施,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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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被责令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的薪酬(税前)应在2018年实际支付薪酬(税前)的基础上下调,下调幅度不低于2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下调幅度应高于平均水平;责令长安责任保险上海、山东、河南、宁波四个省(市)分公司停止受理新的责任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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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当事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得中止上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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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尚未得到银监会的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在银监会加强监管措施的同时,长安责任保险也在积极推进增资。长安责任保险相关负责人曾向《国家商报》表示,公司正在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实施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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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长安责任保险发布增资公告,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已经审议通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2.5亿元。参与本次增资的两位股东为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蚌埠高投”),其中国厚资产认购10.3亿元,占增资后股权的31.68%,蚌埠高投认购6亿元,占增资后股权的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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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长安责任保险的股东人数将从14人增加到16人,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投将分别成为长安责任保险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由于其他14名股东未参与增资,其持股数量保持不变,但持股比例被稀释。其余14名股东中,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长安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上海沈炼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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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投均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投资长安责任保险基金,该基金来源于合法的自有资金,未使用任何形式的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他还表示,经过与《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认真比较,国厚资产和蚌埠高投的实际控制人与长安责任保险的其他股东和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股权持有或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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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增资计划需经银监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编辑朱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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