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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昌市委办公室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方案将于今年开始实施
我们将启动宜昌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实践,力争到2020年建成
责任明确、渠道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补偿充分、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有效
薪酬体系。
生态环境破坏是指大气和土地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和湿地等环境因素以及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等生物因素的不利变化,以及由上述因素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环境突发事件;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和国家重点江河湖泊
在能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生态红线保护区内,如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后果,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因人身伤害和个人、集体财产损失需要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本方案不适用于历史遗留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责任主体已经死亡且没有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主体的。
根据规划,补偿范围包括污染清除费、生态环境恢复费、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的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的调查、评估和评价、恢复效果后评价等合理费用。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追究责任。市政府是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市政府可指定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与湖泊、农业与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并代表市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
提起诉讼的法律。
标题:宜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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