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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宣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三十四届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费用品的机构和个体、国务院明确销售的其他机构和个体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按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费用品(以下简称应税费用品),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的应税费用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如果没有单独计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成套销售不同税率的应税费用用品,则从较高的适用税率开始。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征税用品,在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用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用品时,在不纳税的其他方面,移送采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征税用品,除受托人体外外,在受托人向委托人交货的时代收取代纳税金。 委托加工的应税费用品,委托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费用品的,允许纳税款按规定扣除。
进口的应税费用品,在进口申报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通过执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从量定额和从量定额的复合税金计算(以下简称复合税金计算)来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根据定价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根据量化分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分配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分配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征税用品,用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时,必须换算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征税用品向购买者征收的所有款项和价格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己生产的应税费用品,没有根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费用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的同类费用品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执行根据定价方法计算税的组件计税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 (价格+利润)÷(1-比例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税的组件计税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 (价格+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委托加工的应税费用用品根据受托人同类费用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没有同类费用品售价的,根据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执行根据定价方法计算税的组件计税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 (材料价格+加工费)÷(1-比例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税的组件计税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 (材料费+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分配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进口的应税费用品根据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执行根据定价方法计算税的组件计税公式。
计税价格= (关税纳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执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税的组件计税公式:
构成计税价格= (关税纳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低,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纳税人出口应税费用品的,免除费用税。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支出品的免税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理。
个人携带或邮寄入境的征税用品的消费税与关税一起计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用品和自产的应税用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外,还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征税用品,除受托人体外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支付费用税。
进口的征税用品,必须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主管税务机关不能按照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个别决定的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依次纳税。
纳税人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间的情况下,从到期日起15天以内申报纳税的一天、三天、五天、十天或十五天为一个纳税期间的情况下,从到期日起5天以内预缴税金,从下月一日起15天以内申报纳税,结算上月的税金。
第十五条纳税人进口应税费用品的,应当在海关填写海关进口费用专用缴纳单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金。
第十六条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标题:【时讯】中华人民共和国花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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