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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为中应一再“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并且存在” 2008年10月23日08:30正义网-检察日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在《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原因自由行为中执行行为的着手问题》中指出,原因自由行为是原因方面的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处于不负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不负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 符合在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实施行为着手的认定,反复“执行和存在行为和责任能力”是文案的责任。 “结果行为说”和“两点说”几乎与责任冲突,因此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利用行为说”基本妥当,应该将原因行为认定为原因自由行为中的执行行为。 另外,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理解为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类似于以自己的身体为工具实施犯罪的间接正犯,着手于其执行行为,可以看到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时讯】原因自由行为中应一再“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并且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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