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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府联合制定发布了《支持长江三角洲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也是自去年11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以来,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协调权衡、求同存异的结果。支持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标志着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突破,也为今后我国其他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提供了经验、规划和模式。

沪苏浙推22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持政策

综合开发示范区管委会主任、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春雷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是长三角一体化的第一步和突破口。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马春雷表示,“扶持政策”是不同省级行政主体实施共同政策,实现不同行政隶属关系的周边地区共同发展的政策,在全国尚属首次。他指出,该政策涉及“三个层次、八个方向”的40多个相关部门,文件起草过程中沟通层次多、协调难度大。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打破行政区域的经济桎梏,突破要素流动的“无形壁垒”,形成统一高效的市场体系。

沪苏浙推22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提出了22项具体措施。例如促进主要改革制度的整合和分享改革试点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措施,可以在地方试点,在示范区支持集中实施、突破和制度整合。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可在示范区推广共享;将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授予示范区管委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示范区内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赋予示范区管委会会同两区一县政府提前审批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利。

沪苏浙推22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持政策

同时,要加大金融支持和金融创新力度。《扶持政策》指出,两省一市按比例共同出资设立示范区试验区财政专项资金,三年累计不低于100亿元。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本依法在示范区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金融租赁公司、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跨地区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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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政策”要求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的整体管理机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例如,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指标应先由两省一市保证,并建立建设用地指标的周转机制,周转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以保证示范区重大项目的实施。在平衡耕地总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的前提下,完善各类空房布局,优先申报纳入国家试点的示范区全区域改造项目。同时,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教育协调发展试验区,推进继续教育资源共享,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探索医疗保险目录和医疗保险服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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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过程中,我们希望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保护江南水乡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植入一些与生态发展基地相匹配的真正生态友好型产业。例如,浙江祥福堂科技创新中心、江苏胡芬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区和青浦金泽华为R&D中心的布局都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希望走出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依靠经济密度大、质量好、含金量高的产业,在必要的要素投入基础上,推动高质量的经济发展。”马春雷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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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在重点领域,通过授权鼓励大胆试验、大胆创业、自主改革,加快整合体制创新和重大改革整合,实现相互合作、共建、共管、共享、共赢,打造引领长三角高质量综合发展的重要服务引擎。下一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将加快一体化体系创新和体制整合改革。将及时研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适时推出新的政策措施。

标题:沪苏浙推22条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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