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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伟○编辑朱少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迎来修订。除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易懂,并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昨天,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的目的是贯彻已实施的新证券法,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规则体系。
修订后的《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七十三条。主要修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完善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办法》增加了简明、清晰、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了公平披露原则,明确了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了自愿披露。
改进中期报告项目。《信息披露办法》根据新证券法完善了中期报告项目。如中期报告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中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了债券临时披露,并规定了披露要求。
进一步强调了董事、监事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信息披露办法》强化了董事会披露定期报告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不能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说明理由,上市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作义务。
此外,本次修订的《信息披露办法》还根据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报表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同时借鉴了科技局关于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配合注册系统完善了发行文件的披露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集的反馈意见,在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程序后,尽快发布和实施《信息披露办法》。
标题:证监会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作三大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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