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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后,许多民营企业家特别重视“政府采购的定向支持”。天津市财政局近日发布了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总资产、营业收入、员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价因素,不得基于与规模条件相关的业绩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它还提供了一个时间表和如何实施的操作指南。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的通知,预算主管单位应根据部门预算和当年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采购计划,统筹确定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为中小企业预留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60%。
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扣减为6% ~ 10%;对大中型企业、其他法人、组织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采购,且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30%以上的,联合体应给予2%~3%的价格扣减。上述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应在采购公告和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咨询文件)中注明,并以扣除的价格进行评估。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模式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证明申报函内容的其他材料。
(岳福裕)
标题:天津出台政府采购定向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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