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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大为乔云龙马亚东

反贫困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三大硬仗之一,金融在反贫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扶贫涉及多种主体,需要协调、合作和共同推进。在实践中,受诸多因素影响,财政扶贫工作存在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进一步做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发展形势

金融扶贫的主要任务是满足贫困地区的融资需求,包括特殊产业、就业和就学、搬迁和重点项目。其中,生源地助学贷款、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两权”抵押贷款是满足贫困地区融资需求的重要政策措施。然而,一些政策和措施没有适应贫困地区目前的发展状况和财政需求。生源地助学贷款起步较早,但由于受当地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特别是贫困地区居民的金融素养和信用意识较差,业务大多停滞不前。贫困地区的教育贷款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妇女商业担保贷款与金融贴息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密切相关。其业务的启动与金融贴现利息基金的可获得性和风险保证金的数额之间有很高的相关性。扶贫小额信贷处于起步阶段,其后期启动情况将受到其政策要点的很大影响:“无担保无抵押、基准利率贷款、金融贴现、县域建设风险补偿”。“两权”抵押贷款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在实际执行中,确权登记和抵押物处置仍存在一些困难。上述企业在贫困地区的设立过程中相对独立、互不关联、相互交叉。办理条件和业务流程不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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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财政扶贫政策的实施,监管应全面、深入、细致,并找出影响财政扶贫政策效果的症结。就“精确度”而言,带动贫困家庭脱贫的企业与其他企业没有明显区别,利用扶贫再融资支持带动贫困家庭脱贫是不准确的。在“扶贫”方面,在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获得贷款后,不愿意工作或失去工作能力的贫困户将获得定期生活费,实际的扶贫效果值得商榷。就“脱贫”而言,大多数设立卡的贫困家庭都是因病致贫、因残致贫,更多地依靠国家扶贫政策和地方政府补贴来脱贫。达到扶贫标准后,在经济环境和财政补贴的影响下,很难预测是否会再次陷入贫困。在“援助”方面,地方政府对各单位对口援助工作有不同的要求,发展过程不平衡。有些刚刚开始,有些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地方政府基本上可以实行对口支援,但在援助措施上,他们对贫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援助。就“造血”而言,思路和措施不多,扶贫的长期效果需要进一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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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议

(a)加强协调和促进。通过金融扶贫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作,需要政府搭建平台,中国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机构参与,相关部门配合。在金融扶贫体系中,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实时共享,齐心协力,有效推进。扶贫办应充分了解和掌握贫困地区的产业特点和贫困户情况,为准确扶贫提供详细的第一手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与当地扶贫办实现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探索农民基本信用信息与贫困户建卡信息的对接和共享。增加扶贫再融资的使用,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加强管理。加强贫困地区金融环境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自动取款机和pos机的配置,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标准化营业网点,大力推广新兴支付方式。完善国库扶贫机制,创新资金配置方式,实现扶贫资金安全快速配置。加快农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贫困户和企业脱贫信息的收集和应用。金融机构应结合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根据贫困地区的产业特点,开发适合当地条件、能满足贫困地区多样化金融需求的综合信贷产品,为金融救助和精准扶贫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出击,积极协调,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推动金融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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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工作内容。根据贫困地区金融需求的特点,开展不同金融特征的贫困人群救助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应加强与扶贫办和银监局的联系,加大对贫困地区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度。对于创业担保贷款,要积极协调,确保财政贴息资金足额到位,提高风险保证金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因地制宜开展妇女和下岗职工创业担保贷款。对于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加强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金融素养,了解实际需求,采取抵押担保,评估贷款风险,稳步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解决贫困家庭就学困难。在扶贫再融资方面,要加强对贫困地区合格金融机构使用扶贫再融资的监管,确保扶贫再融资主要用于扶持贫困家庭和带动贫困家庭脱贫的企业,切实提高贫困地区“精准扶贫、精准扶贫”的成效。加强基层人民银行扶贫再融资管理,确保程序合规和档案完整。目前,扶贫再融资对地方企业金融机构实施信贷管理。对于不符合信贷条件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将通过增加抵押物和贷款附加条件,继续推进贫困地区扶贫再融资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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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履行职责。在政府主导、中国人民银行推动、银监局协助、金融机构参与的扶贫体系中,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好扶贫要求。扶贫办公室应结合实际,以行业和项目扶贫为目标,提出扶贫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应引导金融机构大力推进扶贫小额信贷,让更多的贫困人口受益。要加大对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贫困地区居民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银监局应根据扶贫情况及时调整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容忍度,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贫困地区的信贷供应。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应在国家扶贫工作计划和金融扶贫政策框架下,将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地方贷款。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加大涉农贷款的投入。重点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满足贫困家庭脱贫企业资金需求,增强“造血”功能,使贫困地区贫困家庭真正脱贫不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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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工作监督。围绕“精准扶贫”的基本战略,加强金融扶贫监管。在监督形式上,采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督主要体现在:第一,在“准确性”方面,是否要区分带动贫困户脱贫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使符合要求的企业能够获得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是否采取政策引导、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金融机构参与扶贫。信贷政策的实施和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是否满足贫困地区的融资需求。在“脱贫”中,是否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帮助因病或因残疾而贫困的人脱贫。在对口支援方面,是否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驻地援助小组,确定援助方式,落实援助对象,落实指定援助。扶贫资金管理中,是否要求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在外部监管方面,是否定期与扶贫办、银监局、金融机构等进行沟通。,掌握财政扶贫政策措施的不足,向贫困户传递建立档案和建立卡片,带动贫困户脱贫,并研究改进措施。是否深入贫困村,要真正检查贫困家庭的生活状况,使他们脱贫,充分利用国家财政扶贫政策和金融机构的扶贫资金。通过内部和外部监督,全面客观地评价金融扶贫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提高金融扶贫工作深度和广度的建议。(张乐制图)

标题:进一步做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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