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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澄清了11起虚假报告
■通知本单位党组织,必要时向本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
■如涉及推广、检查和任用,及时向组织、人员等相关部门反馈,避免影响推广和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应及时纠正
■如果在部门或单位内造成不良影响,调查结果将通过在参与调查的人员范围内召开会议和进行个别解释来报告
■如果对网络媒体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调查结论,将向宣传部说明相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报道
不久前,新疆喀什巴楚县纪委工作人员冯娟的朋友圈子被一则公告屏蔽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和监察厅通过媒体报道澄清了6起典型的虚假报道案件,其中一起曾被冯娟调查。
从去年底到今年年初,新疆纪委监察委员会两次公开报道和澄清了11起典型的虚假和恶意报道案件,纠正了领导干部的姓名,并对恶意报道者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从而纠正了风和纪律。
病案调查
电话沟通,实地考察,并尽快查明事实
去年年初,巴楚县纪委接到上级纪委督办的案件线索:巴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邓新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干预、干涉、威胁、影响检察机关对土地承包费拖欠案件的起诉,未能立案。这条线索被移交给冯娟进行调查。
打电话给邓新宇,他正在隔壁县办一个案子。当冯娟谈到举报线索时,邓新宇立即表示,她知道这个案子,她在早期就参与了。当时,她也花了很多精力为当事人解决矛盾和纠纷。“我以前不认识最初的被告。”经过最初的电话交流,邓新宇惊讶地发现有人用真名举报她。“她说她不怕调查,希望纪委能如实调查,给她一个清白。”冯娟回忆道。
告诉邓新宇写一份详细的书面解释后,冯娟挂了电话。下一步是现场参观和验证。
到法院宣读了关于拖欠土地承包费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并通过该案审判长张了解到,信访工作由法院领导邓新宇负责,根据法院规定,她需要配合合议庭调解矛盾。
2016年8月,举报者陈秀丽到邓新宇的办公室举报,他起诉的案件未被立案法院受理。邓新宇与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后,于2016年11月4日完成了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的准备工作。11月17日,举报人改变了投诉,并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11月19日,邓新宇签字同意立案。在此期间,邓新宇没有违反规定对案件进行干预、干涉、影响或威胁相关当事人。
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陈秀丽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邓新宇不存在故意伤害轻伤不立案的问题。
案情基本清楚。冯娟联系了告密者陈秀丽与她核实。陈秀丽也同意这一基本事实,但由于她不了解法院的办案程序,她错误地认为邓新宇偏袒被告。
“做这份工作,我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我也能在电话里感受到邓新宇的委屈。”从告诉邓新宇他被举报到查明事实,冯娟只花了一天时间。“你越早发现,当事人是无辜的,你就越早让干部们放手不管。”
澄清名称
公开通知,干部的升迁和进步不能受污水外溢的影响
事实查明后,冯娟向邓新宇转达了调查结果,但这还不够。去年以来,新疆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坚决对诬告者采取行动,对故意诬告者按照规定和纪律严肃追究责任,使诬告者付出代价,同时公开澄清了被诬告党员干部的姓名。
根据去年10月新疆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发布的《关于澄清被错误指控的党员干部姓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如果确定党员干部被诬告,纪委需要澄清党员干部的姓名。
根据规定,冯娟先向巴楚县法院党组织说明了情况。由于本案调查过程迅速,没有造成大规模的影响,冯娟建议党组织以个别说明的方式向法院报告调查结果,并澄清相关情况。
2018年下半年,组织部拟提拔邓新宇到喀什泽普县法院担任党委书记。当组织部从纪委了解到情况后,冯娟专门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了反馈意见。”这也是《实施办法》。规定污水外溢不得影响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晋升和进步。”同年9月,邓新宇就任泽普县法院党委书记。
经过对这起案件的调查,冯娟和邓新宇也有过交往。“我能感觉到,在我们为她澄清了事实之后,她的意识形态顾虑就消除了。她在接受新工作后,仍然保持坚定的工作作风。”
去年底,冯娟看到新疆纪委监察院在多家媒体上公开报道并澄清了6起典型的虚假报道案件,邓新宇被列为虚假报道之一。她立即将链接转发给邓新宇。
过了很久,冯娟收到了邓新宇的短信:“我被举报已经很久了。事情在那时被发现了,我被提升和任命了。我没想到在新疆会为我澄清这件事。这真是出乎意料和激动人心,我心中隐隐的委屈消失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我依法履行我的职责,我就不用担心被批评、误解和指责。我将继续张开双臂,放下工作。”
新疆纪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许表示,被诬告将严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对创业失去信心。公开通知和澄清不仅能促使他们大胆行动,还能促使更多的人承担责任,激发全社会的创业热情。
有责任
教育错告者,严肃处理假告者
被举报者澄清后,我该如何处置举报者?
正是陈秀丽对政策的无知导致了这一错误的指控。纪委的工作人员向她解释了政策,并对她进行了教育。
《实施办法》规定,举报或者控告不真实的,应当区分是诬告还是诬告。如果是虚假举报,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消除对被举报人的影响,并对被举报人进行教育;对诬告陷害者,要按照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虚假报道是记者对政策的误解,造成误解和报道,经过解释,疑虑可以消除;诬告是一种针对性强、带有个人目的的恶意报道。报道的情况是随意捏造的,旨在报复。”许对说道。
今年1月4日,新疆纪律检查监督委员会报告了五起典型的恶意举报案件,并宣布了对虚假举报人的纪律处分决定。诬告者因诬告他人而受到党纪政纪甚至法律的制裁,这是“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
2016年,塔城区额敏县纪委接到地区组织部移交的线索:原蒙古族乡毕一家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新建反映村代表选举过程中存在问题,仅4至5名党员到会决定代表候选人,希望对村党支部书记孙进行调查。
额敏县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谢鹏飞表示:“这个案子很容易调查,花了两天时间才查清事实。”“根据孙提供的情况,我们走访了包村的领导、村干部和所有参加活动的党员,证明孙的解释是正确的:当时全村有党员16人,实际参加活动的党员13人,参加率为81.25%,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要求。”
经过对案件的调查,孙当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澄清,并于今年年初在媒体上公开澄清。因为个人恩怨,杨新建喝酒后打电话给地区组织部捏造事实,这是一次恶意举报。村党支部召开全体党员会议讨论形成支部决定后,乡镇纪委召开会议研究纪律处分决定,然后上报乡镇党委。最后,县纪委形成了处理意见:杨新建作为党员,诬告他人,意图对他人进行纪律调查,违反组织纪律,额敏县纪委给予杨新建严重警告。
谢鹏飞觉得他无法处置它。他和杨新建谈了很多次。杨新建也意识到了这个错误:“这次事件有深刻的教训。我经常提醒自己,从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
《人民日报》(2019年1月21日,第11版)
标题:一次公开澄清前后(干部状态新观察?关注澄清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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