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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下午,外商投资法草案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自去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该法律草案以来的第二次审议。
一个多月来的两次审议释放了一个信号,即外资立法按下了“加速键”,表明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
从《外商投资三法》到《外商投资法》草案,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更加重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促进和保护,其中涉及到内资和外资企业平等待遇的内容。第二次审议稿相关条款的修改突出了“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草案第二稿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而草案第一稿则强调“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次审查草案还规定,应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和地区投资,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待遇。与第一次审查相比,“遵守法律法规”的含义更加明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帆表示,更加重视遵守法律法规是内资和外资企业平等对待它们的法律保障。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国家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还可以承担相应的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考虑到维护市场环境中的公平竞争,第二稿增加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的规定。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表示,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审查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反垄断审查,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外商投资法》的审查增加了相关内容,体现了《反垄断法》和《外商投资法》两部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张对说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高级研究员张欣表示,第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内容,这更多的是对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宣示或重申,也是对外商投资行为相关法律风险的提醒,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待遇和平等待遇原则。
根据宪法关于征收和征用的规定,第二稿修改和完善了关于征收外国投资的规定,规定“国家不得征收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同时,第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征用、征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与第一次审查相比,第二次审查强调“依法”,公平合理的补偿应“及时”。
根据2016年发布的《中国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律原因需要变更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企业和投资者遭受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认为,第二稿的修改体现了这一观点的精神。征收和征用涉及政府的财政救济和补偿。第二稿强调补偿的及时性,同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更好地体现了国家对海外资产的尊重和保护。
此外,第一次审议草案中规定了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但没有规定如果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未能按要求提交报告将如何处罚。第二次审查草案明确规定,未按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题:外商投资法草案二审 彰显开放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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