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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发挥政府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指导意见,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科目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科目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指导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应重点支持单笔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不充分、担保有效但产品市场、项目前景看好、技术具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担保和信用增级。
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坚持支持小农业的主营业务,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性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的运营规模和风险,不投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逐步缩小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持小农业担保业务比重达到80%以上。
国家融资性担保资金和省级担保及再担保资金(机构)应合理设定合作机构准入条件,推动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持小农业担保业务的规模和比例。合作机构支持小农业的担保金额比例不得低于担保总额的80%,每户500万元以下的担保金额比例不得低于50%。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要有效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综合融资成本。具体来说,它包括指导降低费用和赚取利润,实行差别费率,以及清理标准化费用。
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融资性担保基金应充分依托现有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并主要通过再担保和股权投资与省、市、县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进行合作,避免设立不同层次的机构。鼓励通过政府注资、并购等方式培育省级担保和再担保基金(机构)。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培育在资金实力、业务规模、风险管控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领先机构。加快发展市县两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在三年内实现市级政府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延伸到经济相对发达、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旺盛的县(区)。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建立国家和地方融资性担保基金、完善政府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推动政府融资性担保基金(机构)的持续发展。然而,融资性担保行业仍存在业务重心不足、担保能力弱、银行与承包商合作不畅、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
标题:国办: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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