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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私募行业的基础,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在实践中违背了自己的诚信义务,给不知情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本行政处罚决定表明,北京丰利是一家私人投资者,通过伪造签名、盖章等方式,挪用其他私人资金为其出具的资产分级管理方案“补位”。
最后,根据调查结果,中国证监会对时任丰利董事长的毛凤丽处以警告、30万元罚款和终身市场禁令。
越雷池一步,动用资金填补头寸
根据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9月18日,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长安丰利24号因跌破止损线而停牌,需要补充资金复牌。
据了解,长安丰利24号是一个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是北京丰利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托管人是光大银行,经理是长安基金,投资顾问是北京丰利。该产品为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以光大银行为优先,北京丰利招聘的投资者为次。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获得资金来填补这个职位?北京丰利想到了“躲在天上”、“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根据北京丰利的安排,自2016年1月至4月,长安丰利24号投资者先后将其投资股份转让给西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泉投资),长安丰利24号投资者据此成为西泉投资的合伙人。为将丰利已获认证的长期基金转让给西泉投资,北京丰利向受托人国泰君安提供了由伪造的丰利长期投资者签署的《丰利长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补充协议》,并将西泉投资纳入丰利长期投资范围。然而,丰利的长期投资者对此一无所知。
根据北京丰利的指示,2016年5月13日,托管人将丰利的注册3550万元长期转让给丰利;2016年5月9日和2016年5月17日,托管人两次从丰利向西泉投资划转共计人民币4240万元。2016年5月18日,北京丰利向国泰君安发出指令,以西泉投资基金补充长安丰利24号。为确保西泉投资基金的安全,托管人要求西泉投资在长安丰利24号投资的基金在清算时以原方式返还至西泉投资托管账户。为满足托管人的上述要求,北京丰利向托管人提供了加盖伪造的长安基金合同专用章的《长安基金说明函》,说明在清算长安丰利24号时,资金已返还至国泰君安西泉投资的托管账户。然而,长安基金并不知道这件事。此外,北京丰利还向托管人提供了伪造丰利证明的说明函和长期获得丰利的八位投资者的签名。内容是,投资者都知道丰利认证和丰利长期以来的资本投资,并同意补充长安丰利24。然而,长期以来被丰利认证并胜出的投资者仍未意识到这一点。
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托管人根据北京丰利的指示,将长安丰利24号由西泉投资补充。补货后,长安丰利24号恢复交易权限。
当时,董事长被禁止进入终身市场
尽管相关证据确凿,但北京丰利案的当事人为自己辩护。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披露,北京丰利、时任北京丰利董事长的毛凤丽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减轻处罚。时任北京丰利公司总经理的蔻驰·本尼也在听证会上发表声明并进行辩护,请求免除处罚。对于这些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理由,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是“不接受的”。
经审查,中国证监会认为:第一,北京丰利挪用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对其管理的其他产品进行“补仓”,是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文件和印章实现的。北京丰利为面临“平仓”风险的产品“套牢”,将其他产品的高风险转移给原投资者,增加了其他两种基金产品的风险,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此外,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过程中,北京丰利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实施了法律法规禁止的挪用基金财产行为。时任北京丰利董事长的毛凤丽和时任北京丰利总经理的本尼教练应被视为直接责任监事;二是为恢复长安丰利24号的交易权限,北京丰利利用伪造文件、伪造印章等手段,挪用丰利认证和长期赢得的资金补充长安丰利24号,长安丰利24号得以恢复其交易权限。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实质上违反了私募基金经理的信托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财产。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未经投资者同意,将基金财产用于约定投资范围以外的目的,违反信托责任,即挪用;第三,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使用伪造的文件、签名和印章等。,而且情节特别恶劣,所以当事人没有法律理由减轻处罚。
最后,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北京丰利处以100万元罚款;毛凤丽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蔻驰·本尼被警告并罚款30万元。此外,根据上述《市场禁入决定》,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48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条例》(证监会令第115号)第3条第6项、第5条第3项,对毛凤丽采取了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本尼教练采取了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私募基金的一位副总裁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诚信应该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基础,而北京丰利的做法显然是一种“弃现在而去”的做法。有这么难得的一课吗?
编辑朱昱
标题:伪造文件挪用数千万补仓 这家私募老板被终身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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